避開誹謗罪地雷!誹謗構成要件有哪些?如何蒐集證據?

曾參殺人與三人成虎的恐怖,大家都聽說過;而以前也有綜藝節目用分組傳話比賽,到最後一名成員看能否猜出謎底的單元。也就是說,話語或文字表述,可能因為有意或無意,或是多次傳達,導致與原先事實相去甚遠。在某些行況,認至可能因為影響他人的名譽(例如曾參殺人),而符合刑法誹謗構成要件,可能會吃上官司。

 

誹謗構成要件精選內容:

 

1.【誹謗構成要件】誹謗罪定義?怎樣才算誹謗?

 

在閱讀條文之前,先簡單說明,法律將言論分為「意見表達」跟「事實陳述」,二元區分言論的類別。比如,「你長得好高」這是我對你的身高表達「很高」的意見,「湯姆的身高是170」這是我陳述自己認知的事實。單純的意見表達比如,你太壞了、你需要多運動了,也許很刺傷人,但不會構成誹謗罪;只有事實陳述,才會因為涉及真假跟查證而影響符合誹謗構成要件。

 

【誹謗構成要件】誹謗罪定義?怎樣才算誹謗?
誹謗罪賠償法律/誹謗罪定義說明

刑法第310條第1項與第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中的誹謗罪定義,以語言、文字或圖畫,傳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而且有散布的主觀意圖,就符合誹謗構成要件,其中,如果是使用文字或圖畫方式誹謗,在早年因為能比單純口說散布、傳達更遠,罰則比較重。

但是,以現代法律保障自由的觀點,此規範限制言論自由,甚至有可能導致真相不容易被發現。所以為了平衡名譽權、言論自由與真相發現(例如監督公共事務),同條的第3項如下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條文因為有雙重否定,比較難理解。但簡而言之,所述內容如涉及公共利益事項,因為具有監督公共事務的功能,此時法律選擇保障言論自由,只要有相當理由信其為真,就不會受到處罰;反之,所述內容只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不管真假,傳達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且有主觀散布意圖,便觸犯誹謗罪。

簡單的兩個例子,刻意散布鄰居感情不忠的事實陳述,即使是事實,也只涉及私德而構成誹謗罪;刻意散布某官員在某日跟某標案廠商聚餐的愉快合照、並據此指摘該官員與廠商過從甚密,因為可能涉及公共標案是否合法招標與得標,屬於公共利益,只要能證實所提出的照片是真的,就不構成誹謗罪。

然而,這樣的定義還是常常有灰色地帶,比如散布某官員感情不忠的事實陳述,官員的感情跟公共利益有關嗎?在美國,總統的感情被當成是總統的私生活,但是在我國,這件事似乎還不太能清楚定性。

 

2.【誹謗構成要件】可以讓觸法者被關嗎?

【誹謗構成要件】可以讓觸法者被關嗎?
誹謗罪賠償法律/誹謗罪定義說明

與重大刑案、黃賭毒、或是近年來困擾司法單位的詐欺案相比,妨害名譽罪章的誹謗罪屬於被害人沒有實體傷害的案件(心理層面的傷害卻是難以估量),並且單一案件的受害者人數有限。

因此,法律規定的刑罰雖然是1年以下或2年以下,但是司法單位為了避免加害者被關影響原有工作,而影響家庭、增加社會成本,或被關入獄沾染不良習慣,絕大多數的案件加害人不會因而入獄,取而代之的通常是罰金加上對被害人的賠償與道歉。

 

3.【誹謗構成要件】要怎麼蒐集證據?

 

觀察前述誹謗罪構成要件可知,需要加害人有主觀的「散布意圖」,因此需要使司法單位確信被害人得知被誹謗內容的管道,用以認定加害人是否有散布的意圖。例如,被害人提出在多個網路論壇都有相關文字或圖畫,而非只是一對一的面對面對話。

其次,被害人還要具體說明,該語言、文字、圖畫是如何毀損自己的名譽,而無從及時矯正。

 

4.【誹謗構成要件】誹謗罪提告流程說明

1.蒐集證據

建議被害人先保留、蒐集證據。

2.警局報案

向所在地的警察局或地方檢察署對加害人提出刑事告訴,即使是網路上的不明加害人也可以提告後由檢警機關調查。

然而,依照誹謗罪定義與言論自由的衝突關係,加害人很可能在偵訊過程中以所傳述的內容與公共利益相關、並且已經盡己所能查證事實等理由抗辯。

 

因此,被害人除了蒐集加害人具有主觀散布意圖的證據之外,如能具體主張加害人傳述的內容與公共利益無關,對案件成立有相當幫助。

 

5.【誹謗構成要件】誹謗罪賠償金額有多少?

 

前面提到,誹謗罪加害人通常不會被關入獄。但是,加害人畢竟犯法了,而且也損及被害人身心,因此司法機關通常會就幾個層面思考誹謗罪賠償問題。

  1. 如果是雙方積怨已深,加害人確實不願意跟被害人和解道歉,考慮犯後態度不佳等因素,比較可能依照法條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得易科罰金的拘役。如果是得易科罰金的拘役,加害人就需依照判拘役的日數,折算每日1000元,將罰金繳給國家。
  2. 如果是加害人確實跟被害人道歉了,但是被害人不願意和解,法院可能會考量無法成立和解的責任是否要由加害人負擔,判處得易科罰金的拘役或是罰金。如果是得易科發金的拘役,也可以判處較少的天數,如果是罰金,條文規定的罰金僅僅是1萬5000元以下(散布圖文是3萬元以下),與上面相比,對加害人是比較輕的處罰了。
  3. 如果加害人誠心向被害人道歉,並與被害人簽署和解筆錄,法院得以職權依刑法第74條之規定在原有的宣告刑之外,對加害人宣告緩刑。也就是緩刑期間暫時不執行對加害人的處罰,緩刑期間內若加害人沒有故意犯其他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則原本對加害人的宣告刑失效。

 

就以上分析可知,前二種情形在刑事程序加害人繳納罰金的對象是國家,在第三種情形是依雙方意願成立和解與賠償。

因此,前二種情形,加害人繳納罰金給國家後,被害人還能向民事法院提起名譽權受損的侵權行為訴訟,具體的賠償金額依名譽損害與擴大程度由民事法院認定之。

 

【誹謗構成要件】誹謗罪賠償金額有多少?
誹謗罪賠償法律/誹謗罪定義說明

6.【誹謗構成要件】如何避免構成誹謗罪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謹記禍從口出,並且不隨意道人是非長短,是避免捲入誹謗罪糾纏的最好方式了。

 

7.【誹謗構成要件】誹謗罪案例說明

 

天龍八部中,帶頭大哥給丐幫前幫主汪劍通的書信寫道:雁門關血戰驚心動魄,此子非我族類,其父母死於我二人之手…。徐長老接著提出汪劍通給副幫主馬大元的信:幫主喬峰若有親遼叛漢、助契丹而壓大宋之舉者,全幫即行合力擊殺…。無論喬峰如何解釋,丐幫眾人都不相信契丹人說的話,也不再相信契丹人能領導大宋武林群雄共同抵禦外敵。

此例中,帶頭大哥與汪劍通雖然以書信寫下喬峰是契丹人的事實陳述,然而,帶頭大哥的用意是請汪劍通再次考慮要不要換個人當丐幫幫主、汪劍通的用意是使幫中其他大老在喬峰萬一叛變時合力擊殺,都沒有向幫中弟子或眾人散布的主觀意圖。反之,徐長老在大會上當眾拿出帶頭大哥與汪劍通的二封書信,具有主觀散布的意圖,並且當場也使得喬峰被認定為齊心必異的非我族類,其行為符合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然而,依照同條第3項本文與但書的規定,徐長老也許會抗辯,在夷夏之防十分嚴密的宋朝,丐幫又是主持中原武林抵抗外族的第一大幫派,誰來領導丐幫、抵禦外侮攸關公共利益,所傳述的事實不只關於喬峰的個人血緣。如就此點加以考慮,應不符合誹謗罪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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