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提倡自由戀愛,「婚姻」一詞也早已脫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傳統,撇開少數「政治聯姻」不談,多數現代人的婚姻,都會先經過戀愛過程,但俗話說:「相愛容易相處難」,戀愛時的甜言蜜語、山盟海誓,似乎可以化解一切困難,但走入婚姻後,卻連最簡單的「今天誰洗碗?誰倒垃圾?」都可能成為媲美「我跟你媽掉水裡,你先救誰?」等級的千古難題,曾經滄海難為水的誓言,在日常相處的消磨下,滄海幻化為桑田、誓言轉變成詛咒,當咒力累積到一定程度無法宣洩,名為「離婚」的「咒靈」就會孕育而生……為了避免受到咒力腰斬,我們馬上進入正題,分析在現行法律架構下,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離婚官司注意事項吧!
訴請離婚精選內容:
一、什麼是訴請離婚?
依我國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主要有二種:一是夫妻雙方對離婚的各種條件有共識後,可以達成協議的「兩願離婚」[1];二就是在符合法定離婚事由的情況下,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
二、訴請離婚的條件為何?
(一)依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法定離婚共有十款明定列舉事由,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除上述事由外,有例外的情況嗎?
由於家家有本難念的經,除了上開十款明定列舉事由外,可能還有很多讓夫妻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還有概括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2]要注意的是,第2項但書稱概括「重大事由」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應負責的話,只有無責任的一方可以訴請離婚的規定,已經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中,被大法官認為第2項但書規定沒有考量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部分違憲,需在2年內修正[3],但在立法者修正前,法院仍需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處理。
(三)只要夫妻任何一方符合上述的離婚事由,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三、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流程為何?
(一)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
首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需向法院遞交請求判決離婚的起訴狀,惟離婚訴訟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的乙類事件[4],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在正式進入法官審理前,需先由法院安排的調解委員強制調解[5],因離婚事件除了結束夫妻婚姻關係外,還可能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等問題,經過調解協助雙方先取得一定程度共識,即使無法調解成功,進入法官審理後,雙方爭執的內容也比較容易特定,讓法官更容易判決。
(二)對判決不滿意者可再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
因為目前法院針對離婚事件是採三級三審制,在一審地方法院判決後,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可以提起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當二審判決結果還是不滿意,可以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但如果要上訴第三審,需針對二審法院判決違法之處提起上訴,難度較高,所以多數離婚訴訟都是在第一、二審決勝負,如果對於自己處理法院訴訟攻防沒有把握,可以請求專業律師協助。
(三)離婚確定後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向法院訴請離婚後,無論是在調解階段就成功調解離婚,或是經法院判准離婚確定,都可以「單方」持法院調解筆錄或者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不像「兩願離婚」一定要雙方一起到戶政事務所才能辦理離婚登記。
四、離婚官司費用要花多少錢?
(一)訴請法院判決離婚要向法院繳納裁判費,因為類型眾多,以下簡單舉例不同情況下要繳給法院的費用:
1.離婚官司費用-單純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第一審須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元的裁判費、於第二、三審則須繳納4,500元的裁判費。
2.離婚官司費用-合併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除需繳納上述第1點的判決離婚裁判費外,還需繳納依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計算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詳如下表: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萬元以下 | 1,000元 | 1,500元 |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 110元/萬 | 165元/萬 |
100萬元 | 10,900元 | 16,350元 |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 99元/萬 | 148.5元/萬 |
一千萬元 | 100,000元 | 150,000元 |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 88元/萬 | 132元/萬 |
一億元 | 892,000元 | 1,338,000元 |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 77元/萬 | 115.5元/萬 |
十億元 | 7,822,000元 | 11,733,000元 |
逾十億元部分 | 66元/萬 | 99元/萬 |
3.離婚官司費用-合併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
除需繳納上述第1、2點的裁判費外,於第一到第三審各審級,均需再繳納1,000元的裁判費用。
(二)於離婚訴訟中委任律師之律師費用不能向對方請求,併予說明。
五、訴請離婚注意事項結語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這是俄羅斯作家列夫·托爾斯泰的名著《安娜·卡列尼娜》中的金句,婚姻作為家庭的基礎,一如金句所說,幸福時都十分相似,不幸時則各有各的不幸,如果真的無法繼續相處、共同生活,透過專業法律協助,向法院訴請離婚,盡快結束不適合的關係,也是讓婚姻雙方重新邁向幸福的一種選擇。
[1]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3]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判決主文:「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4]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一、撤銷婚姻事件。二、離婚事件。」
[5]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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