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是什麼?被羈押怎麼辦?不要慌,我們直接教你方法
羈押禁見很多人聽到這個詞會覺得很可怕,好像一旦被關就等於判刑,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
閱讀更多 »家人被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裁定收押禁見,家屬最急的就是能不能交保、要關多久、怎麼救濟?本文說明羈押與收押禁見的條件、期間、替代處分與抗告聲請程序。
羈押是在偵查或審判中,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的強制處分。須同時具備: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所犯為重罪),且有羈押必要性,法院始得裁定羈押。
「禁見」是指禁止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當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時,法院可併予禁止接見通信;律師的接見權原則不受禁見限制。
偵查中:每次最長 2 月,得延長 1 次(合計最長 4 月)。審判中:每次最長 3 月,得視審級延長,且有次數上限。羈押期間會折抵刑期。
若無羈押必要,法院可命具保(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施以電子監控(電子腳鐐)等侵害較小的替代處分,讓被告在外候傳。
對羈押裁定不服,可提起抗告;亦可隨時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如提出保證金交保)。家屬應儘速委任律師,準備保證金與釋明理由,爭取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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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實際是否成立與刑度會因個案事實與最新法令而不同,建議諮詢律師評估。
偵查中認被告涉重罪,且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時,檢察官須於拘提或逮捕後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
法院訊問被告、審查有無羈押原因與必要。律師可到庭陳述意見,爭取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科技設備監控替代羈押。
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或駁回聲請。不服羈押裁定得提起抗告,亦得隨時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具保停押)。
偵查中羈押每次最長 2 個月、限延長一次;審判中每次 3 個月。律師可定期檢視羈押必要性並聲請停止羈押。
把握拘捕後 24 小時黃金時間到場、爭取合理交保金額、防止串證指控擴大,是降低羈押風險的關鍵。
※ 上述為一般程序說明,實際流程與期間會因個案事實、管轄與審級而不同,建議諮詢律師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