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結合一群人稱為公司(財產的結合)或是合夥(人的結合),公司或合夥的終止程序為解散清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締結有法律效力的身分關係,稱為婚姻,組成婚姻稱為結婚,婚姻關係終止稱為離婚。因為婚姻是為了共同經營生活,兼有人與財產的結合,所以法律對夫妻離婚財產分配與離婚財產清算也有規範,最常被問到的就是離婚房子分配的情況,以下來為大家說明離婚財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精選內容:
- 1.【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從法規看夫妻財產的權益
- 2.【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當離婚時要如何分配財產?依據那些法條?
- 3.【夫妻離婚財產分配】離婚財產清算方式
- 4.【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婚前財產會列入離婚財產分配嗎?
- 5.【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從案例看離婚財產的分配
1.【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從法規看夫妻財產的權益
雖然依照民法親屬編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特有財產外)共同財產制三種,然而,如欲使用分別財產制或(特有財產外)共同財產制,都需要經過登記。但因為談錢太傷感情了,在登記結婚時一併提出登記財產制度也難以啟齒,因此,多數情況的夫妻都是使用法律默認的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前面提到,夫妻以共同經營生活為目的,兼具人與財產的結合,因此離婚財產清算婚後財產要均分為原則,婚前財產則各自保有。這是因為雙方在婚姻關係中都有投入、付出彼此的勞力與心力,所以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婚後財產原則上是均分。
2.【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當離婚時要如何分配財產?依據那些法條?
前面提到婚後財產「原則」上是均分,然而,有原則就有例外。因為「婚後財產均分」是奠基於雙方在婚姻關係中都有投入、付出的假設,因此如果某部分財產不屬此類情況,在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就不應受限於均分的原則。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繼承或是其他無償(例如受到贈與)取得的財產,或是精神慰撫金,因為不是配偶在婚姻中貢獻、投入、付出才增加的財產,因此依法律的規定,雖然屬於婚後財產,但在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時,不需一併列入均分。
3.【夫妻離婚財產分配】離婚財產清算方式
我們這裡提到的婚後財產均分,是抽象的均分概念,因為實際上不可能每個財產都一分為二,只是法律規定可以行使此請求權。亦即,亦照前面提到民法第1030-1條第1項的規定可知,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扣除婚姻中發生的債務,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給付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
因為這是個抽象的規定,對他方財產的一半只是有請求權,而財產多半有排他性,大多無法共同使用。舉例而言,夫妻離婚各奔東西,房屋、土地、汽車等的財產權跟使用都不可能一人一半,因此訴訟上需要酌定雙方財產的個別與總和價值,由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給付差額的一半給他方。只要符合此大原則,法律並未限制離婚房子分配給哪一方(其他財產也是)。
然而,為了避免一律一分為二的規定矯枉過正,民法第1030-1條第2項、第3項明白列出法院可以視情況調整分配的情形。
民法第1030-1條第2項、第3項
2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亦即,法院在離婚財產清算實際案件中,可綜合衡量夫妻雙方對於家事、子女、家庭付出、共同生活期間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等因素,依照衡平原則調整或減免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的分配金額。
4.【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婚前財產會列入離婚財產分配嗎?
從前面提到的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所列,即使是婚後財產,法律規定二種對方沒有貢獻的情況,可以不納入離婚財產分配;同理,婚前財產因為不屬於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本文所規定需要分配的財產,因此純粹法律的理解,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時,不需要將婚前財產列入清算。
但是,人的一生是連續的,財產跟負債也是連續的。常見的情況是,某財產是結婚前獲得而屬於婚前財產,但是也綁定負債,而且是需要分期償還的貸款,此時「以婚後財產償還婚前負債」的一方,需要將各該償還婚前負債的婚後財產加回去,一併列入婚後財產分配。
5.【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從案例看離婚財產的分配
小明與小美為了有一個安穩的家,小明以總價2000萬買了房子之後雙方才登記結婚,其中頭期款由小明的母親全額贊助800萬,房貸1200萬每月需償還5萬元,由小明領出現金轉交小美繳交給銀行。除此之外,小美有一輛以300萬元購買的汽車、存款100萬元;小明因為需要繳房貸,騎老爺機車上班,因為與他人碰撞住院,獲得1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但是小明沒有其他存款。好景不常,小明與小美結婚後7年常常因為房貸太重而為金錢吵架,雙方在法院互相指責。
回顧民法第1030-1條第1項的規定,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的負債後,如有餘額,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就差額的一半可向他方請求。小明的婚後才財產只有10萬元精神慰撫金與老爺機車一台,小美的婚後財產有存款100萬元及汽車。其中,汽車購買時雖然價格為300萬元,但有折舊估算殘值需要在訴訟中主張(比如鑑定),老爺機車可能沒有殘值,或只有買價的1/10。另外,房屋是小明的婚前財產,貸款是小明的婚前負債,雖然不列入離婚財產分配,但是小明每個月以婚後財產5萬元償還婚前負債長達7年,共420萬元(5*12*7)需要列入小明的婚後財產。
因此,如果假設小美的汽車經鑑定後有殘值120萬元、小明的機車沒有殘值。則小美的婚後財產為100萬元存款+120萬元汽車,共220萬元,小明的婚後財產為420萬元+1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430萬元。但是,10萬元精神慰撫金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不需列入婚後財產分配。
小明與小美需要分配的婚後財產金額分別為420萬元與220萬元,因此婚後財產較少的小美可以向小明請求差額(420-220)的一半,也就是100萬元。
值得注意的事,此案例中因為房屋是婚前財產,而沒有離婚房子分配的問題。但因為小明以現金交付小美繳交貸款,小美萬一宣稱該繳交房屋貸款的金額都是自己出的,小明反而需要證明房屋貸款都是自己的支出。
以上是針對婚姻中若面對離婚財產的分配問題說明,讀者也可以藉由案例來了解實際的分配方式,若有更多相關的問題也歡迎透過下方LINE諮詢995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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