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該勞基法】雇主沒有給我加班費怎麼辦?

以下內容將帶你了解加班費勞基法的規範及操作,以及雇主違反時的救濟方法!若有需要,995律師也有更進一步的勞基法加班費規定法律諮詢可供參考。

在勞動基準法中,尚有變形工時的特殊規定,以下僅就一般情形下全時月薪制(以下稱月薪制)及部分工時時薪制(以下稱時薪制)勞工為加班費計算之說明:

 

加班費勞基法精選內容:

 

【加班費勞基法】加班費定義?

【加班費勞基法】加班費定義?
【加班費勞基法】加班費定義?

現在來為大家說明,在加班費勞基法當中,什麼情況下工作,算是加班?加班需經過什麼程序?先釐清不同工資型態加班費定義,才能知道加班費怎麼算。

1、 勞基法加班費規定-月薪制、時薪制的加班認定為何?

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因此每日超過8小時、每週超過40小時之工時,均應依法計算加班費;另時薪制勞工,若逾約定工時,但未逾法定工時,應如何計算工資,則由勞資雙方協商。

例:阿龍與老闆約定於3月18日出勤5小時,但因當天較忙碌,因此阿龍多工作2小時,當日總共工作7小時,而這2小時應如何計算加班費?因阿龍當天工作尚未超過每日法定工時(8小時),勞基法並未強制老闆要給加班費,因此若老闆只給阿龍2小時之約定工資,亦不違法。

2、 另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所以要讓勞工加班可不是勞工個人同意就可以,依法應經過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在徵得勞工同意的情況下讓勞工加班。

 

勞基法加班費規定有哪些?
勞基法加班費規定有哪些?

 

【加班費勞基法】加班是不是只要加班費有給夠,就是合法?

雇主應注意加班時數之上限,於一般情形下,每日總工時(正常工時+加班工時)不得逾12小時,即平日最多加班4小時,休息日最多加班12小時,且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逾46小時,雇主若未管控勞工加班時數,即使加班費給足,亦屬違法。

 

【加班費勞基法】加班費怎麼算?實際算法範例說明

【加班費勞基法】加班費怎麼算?實際算法範例說明
【加班費勞基法】加班費怎麼算?實際算法範例說明

有關加班費勞基法之規定,係依據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及第40條為計算基礎,其共通之公式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班費倍率」×「加班時數」

1、 怎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月薪制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薪/每月30日/每日約定工時,如月薪36,000元,每日約定正常工時8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36,000元/240小時(30天*8小時)=150元。
  • 時薪制勞工:依時薪計算,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13年,每小時不得低於183元)。

2、 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加班費倍率怎麼算?

大部分的人會覺得勞基法加班費規定相當複雜,依照下列這張表格就對了。

【加班費勞基法】加班費怎麼算?實際算法範例說明
圖片來源:陳屏樺律師

勞基法第 40 條

  1.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做1給8係指各假別當日若有出勤,工時8小時內均以8小時計給加班費。

※例假日出勤應符合勞基法第40條之規定,並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始為合法,另各該補假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且補假休息期間工資照給。

 

3、什麼情況會罰緩呢?

例假日出勤若不符合勞基法第40條之例外狀況,或於出勤後未依法定程序向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者,即為違法之例假日出勤,違反勞基法第40條,應處2萬至100萬元之罰鍰。

 

4、但若雇主真的不慎讓勞工於例假日出勤,是不是繳了罰鍰就不用給勞工加班費?

答案是否定的!

因罰鍰是違反不得例假日出勤之行政罰,但勞工確實有出勤工作,此部分雇主仍有給付工資給勞工的義務,計算方式如下:

【加班費勞基法】加班費怎麼算?實際算法範例說明
圖片來源::陳屏樺律師

 

5、再以下舉例說明加班費怎麼計算:

1.【月薪制算法】

加班費勞基法的月薪制計算方式,以阿龍每日工時8小時,工資為本薪3萬元、全勤獎金2,000元及績效獎金4,000元為例,阿龍其4月份有延長工時(加班),計有平日第9、10小時之加班時數10小時,平日第11、第12小時之加班時數有10小時,另有1日休息日出勤10小時及1日國定假日出勤5小時,依勞基法加班費規定,雇主應如何計算阿龍4月份的加班費?

STEP1.首先要先計算出阿龍4月份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計算方式為月薪(全薪)/每月30日/8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36,000元/240小時(30天×8小時)=150元。

STEP2.帶入公式:「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班費倍率」×「加班時數」

  • 平日加班前2小時(第9、10小時)共10小時:150×4/3×10=2,000元
  • 平日加班後兩2小時(第11、12小時)共10小時:150×5/3×10=2,500元
  • 休息日加班10小時,應拆解成2小時之4/3倍率時數、6小時之5/3倍率時數及2小時之8/3時數,算式為(150×4/3×2)+(150×5/3×6)+(150×8/3×2) =2,700元
  • 國定假日加班5小時:應注意!因阿龍是全時人員,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內,都要以1日(8小時)計算之,而不是依實際上班時數計算加班費[i],算式為150×1×8=1,200元

STEP3.將平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合計,即為雇主4月份應給付給阿龍之加班費算式為2,000+2,500+2,700+1,200=8,400元

 

2.【時薪制算法】

阿妹為排班打工族,其6月正常工作時數60小時,時薪為200元,另因其工作表現認真,雇主當月給予阿妹2,000元工作津貼,當月平日第9、10小時之加班時數2小時、一日休息日出勤3小時、及一日國定假日出勤5小時,雇主應如何計算阿妹6月份加班費?

 

STEP1.先釐清阿妹的工資額以及其他津貼有哪些?

時薪制人員通常約定時薪即為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但於阿妹的狀況,雇主6月份多給2,000元之工作津貼,且係因阿妹工作所給付,雖名為津貼,但仍具有勞務對價性,所以也是工資,因此阿妹當月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200元×60小時+2000元)/60小時=233.33…元。

 

STEP2.帶入公式:「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班費倍率」×「加班時數」

  • 平日加班前2小時(第9、10小時)共2小時:233.33×4/3×2=622.22…元
  • 休息日出勤3小時,應拆解成2小時之4/3倍率時數、1小時之5/3倍率時數,計算式為(233.33×4/3×2)+(233.33×5/3×1)= 1,011.11…元
  • 國定假日出勤5小時,則按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算式為233.33×2×5= 2,333.33…元

 

STEP3.將平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合計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為:622.22+1011.11+2333.33=3,966.66,遇小數點時一定要無條件進位,不要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以免因加班費短給而違法,故雇主6月應給付阿妹3,967元之加班費。

[i] (87)台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

 

【加班費勞基法】實務上,雇主常觸犯的錯誤型態

【加班費勞基法】 實務上,雇主常觸犯的錯誤型態
【加班費勞基法】 雇主常忽略的問題有哪些?

1、公司一週(週一至週日)中,排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阿龍週一至週六均有出勤,每天上班4小時,一週工時24小時,雇主認為沒有超過一週40小時之上限,是不是就不用給阿龍加班費?

答:依勞基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一週內要排定1例假日及1休息日,因此一週正常工作日數僅有5日,若於休息日出勤,既使當週工時未超過40小時,仍應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2、公司與阿龍約定月薪4萬元,另依阿龍當月表現與出勤狀況給予績效獎金3,000元及全勤獎金2,000元,公司認為獎金不是工資,所以不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否合法?

答: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是工資,係以勞務對價性作為主要之判斷標準,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予都是工資,引此阿龍的績效獎金3,000元及全勤獎金2,000元均是先約定好達成一定條件後所為之給付,且與阿龍的工作表現及出勤狀況有關,都是基於工作所得之報酬,故均為工資,據此阿龍當月的全薪是45,000元,並應以此金額計算阿龍的加班費。

 

3、公司因7月訂單較少,要求阿龍7月少上3天班,但須於8月之休息日補上班3日,且沒有另外給加班費,是否合法?

答:基於勞動力不能儲存的特性,勞基法並不允許「先借休,再補班」之情形,因此阿龍7月雖少上3天班,但係因雇主未提供工作,非可歸責勞工之事由,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因此雇主不得扣發阿龍工資,另外阿龍8月有3個休息日出勤工作,雇主應給付3日之休息日加班費。

 

4、雇主與阿龍約定每日工作時間為08:00至17:00,但阿龍因工作未完成,每天都會工作到17:30才下班,但雇主說加班時數以1小時為單位,阿龍每天加班未滿1小時,因此不能請領加班費,是否合法?

答:依勞基法第30條第6項之規定,工作時間是計算至分鐘為止,若勞工確實有從事工作,即使不足1小時,雇主亦應依法計算加班費。

 

5、阿龍8月加班20小時,雇主說依公司制度只能換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是否合法?

答:依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補休係經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後,才能將勞工之加班時數以補休方式辦理。因此勞工若有加班,應以領取加班費為原則,換補休為例外,在沒有特別約定之情形下,雇主應依法給付阿龍加班費。

 

6、阿龍8月份,平日第910小時之加班有20小時,平日第11、12小時之加班時數有20小時,雇主即以1.33及1.66倍率計算阿龍之加班費,是否合法?

答:常常聽到雇主說「4/3或5/3就是1.33或1.66」,故以此倍率計算員工的加班費,但細看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4/3(1.333……)、5/3(1.666……)「以上」計算加班費,因此建議直接乘以4/3、5/3後再無條件進位至整數,或無條件進位以1.34、1.67為計算倍率,所計算之加班費才能達到法條所定「以上」之要求。若雇主只以1.33、1.66倍率計算阿龍之加班費,即會有短給加班費之違法。

 

【加班費勞基法】雇主沒有給我加班費怎麼辦?

【加班費勞基法】雇主沒有給我加班費怎麼辦?
【加班費勞基法】雇主沒有給我加班費怎麼辦?

1.建議初步先與雇主溝通,或請工會協助

若遇到雇主積欠加班費的情況,可先與雇主溝通,若有工會,也可以請求工會協助爭取,如果雇主置之不理,勞工可以循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維護自身權利。由於勞資爭議仲裁較少見,故以下僅先就一般勞資爭議案件救濟方式為說明。

 

2.若無法達成共識,則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通常會先建議員工向縣市政府勞工(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現已有些縣市政府可以線上方式提出申請,或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均有調解委員協助勞資雙方進行調解,以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方案,迅速解決紛爭,若調解不成立,即接著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並可向勞動部申請訴訟扶助。

 

3.雇主若被罰緩也無法補到積欠之加班費

另外常有勞工至勞工(動)局或勞檢處提出檢舉,希望透過勞動檢查拿回加班費,但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即便雇主因違反勞基法而被處以罰鍰,罰鍰金額是繳納給政府,不會由被積欠加班費之勞工取得,因此並非提出檢舉就可以達到拿回加班費之目的,勞工仍然應依調解及訴訟程序,才能夠取得加班費。

【加班費該怎麼算?】雇主沒有給我怎麼辦?
【加班費該怎麼算?】雇主沒有給我怎麼辦?

 

以上為關於加班費勞基法的相關規定與說明,不管是勞工或雇主都有許多需要注意的事項,透過此篇說明可以讓大家有基本觀念,若有更多問題歡迎諮詢995律師,讓律師透過服務解決您的法律相關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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