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不起訴案例】原來不一定成立?公然侮辱有追溯期嗎?
在上一篇【妨害名譽罪】文章中,我們提到,只要一段話讓別人名譽受損,就可能構成犯罪。然而,除...
閱讀更多 »在網路留言、群組或公開場合被辱罵、被指控不實的事想提告;或收到公然侮辱、誹謗的告訴,想知道會不會成立、如何和解?本文由 995 律師團隊說明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差別、構成要件、罰則、6 個月告訴期與求償方式。
兩者都屬妨害名譽罪,關鍵差別在有無指摘具體事實。公然侮辱(刑法第 309 條)是公然以言語、文字或動作為抽象的謾罵、輕蔑(如三字經、「垃圾」「人渣」),未涉及具體事實;誹謗(刑法第 310 條)則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如指稱某人偷竊、外遇、詐財)。
須具備「公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與「侮辱」(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行)。Facebook、公開群組、社群留言多具公然性。罰則為拘役或罰金;以強暴方式公然侮辱者加重。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已認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須個案衡酌言論自由,並非一言不合即成立。
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者,構成普通誹謗;以散布文字、圖畫(如網路貼文、爆料)為之者,屬加重誹謗,刑度較重。但依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能證明所述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非僅涉私德者不罰;第 311 條亦保障善意、適當的評論(合理評論原則)。
會。只要具備公然性,在 Facebook、IG、Dcard、LINE 群組、Google 評論等公開處辱罵或指摘不實事實,同樣可能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私下一對一訊息因不具公然性,通常不成立公然侮辱,但仍可能涉及其他責任。
公然侮辱與誹謗均為告訴乃論,被害人須自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不得再告。提告前應完整保全證據:截圖(含網址、時間、發文者),必要時辦理公證或存證,再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可以。名譽受侵害者除刑事告訴外,得依民法第 184、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實務上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求償。
收到告訴勿輕忽。可評估是否具備真實性抗辯、合理評論、善意發表等免責事由;多數妨害名譽案件以和解、道歉、撤回告訴收場,是最常見的解決方式。
被辱罵、被誹謗想提告求償,或收到妨害名譽告訴?995 律師提供免費諮詢,由專業刑事律師協助你評估成立與否、蒐證與和解策略。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實際是否成立與刑度會因個案事實與最新法令而不同,建議諮詢律師評估。
保全現場圖、初判表、行車紀錄器、診斷證明與費用單據,評估過失比例與可請求項目(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
先循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談判金額與分期。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即具執行力。律師協助擬定和解書,避免拋棄過廣權利。
調解不成立,依民法第184、191-2、193、195條起訴;亦可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
法院就過失比例、因果關係與損害金額調查,必要時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律師據以舉證求償或抗辯減責、主張過失相抵。
法院判命賠償,確定後對方不給付,得查封、扣薪、扣押存款等強制執行。
※ 上述為一般程序說明,實際流程與期間會因個案事實、管轄與審級而不同,建議諮詢律師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