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接到了一通電話,對方聲稱他是檢察官並且告知我涉及了很嚴重的刑事案件,但是如果立即匯款到指定帳戶,可以幫助我免除訴訟上義務,因為心生害怕且情急之下,我便將款項匯出了,這才發現一切是場騙局!律師我該怎麼辦…上述是很典型常常出現在實務上的詐騙案例,也就是所謂的「詐欺」,遇到類似事件時民眾往往會陷入無助茫然,別擔心,995律師平台將帶您深入了解:
詐欺罪精選內容:
1.詐欺罪是什麼?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因此像是接到詐騙集團以詐術讓自己陷入錯誤的電話,而處分了自己或者他人的財產或其他之物,就有詐欺罪適用的可能性。
2.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依照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條文,我們可以得到詐欺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1.使用詐術
詐欺罪的第一個構成要件是詐欺行為人使用詐術,使用詐術就是指傳遞錯誤或不實的消息促使他人誤信其為真實,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以電話方式傳遞不實的消息欺騙被害者,例如接到「假檢察官」通知帳戶被凍結等,而如果是當事人有應告知義務的情形,但卻以消極的隱瞞方式不告知,也算是使用詐術的一種而可能構成詐欺罪喔!
2.被害人陷於錯誤
詐欺罪的第二個構成要件是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顧名思義就是被害人因為誤信了詐欺行為人所傳遞的不實消息是真實的,因此對於是否交付財產產生錯誤判斷。
3.被害人處分財產
詐欺罪的第三個構成要件是被害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為,例如前往ATM進行匯款動作,使財務有所變動,即屬詐欺罪所稱之財產處分行為。
4.被害人財產確實有損失
詐欺罪的第四個構成要件是被害人的財產因為詐欺行為所做出的財產處分而有整體財產上的損失結果發生。
而當上述四大構成要件都成立時,便是我國刑法第339條所稱之詐欺罪,舉例來說,文章一開頭民眾接到電話對方謊稱自己為檢察官的案例中,其通知民眾涉及法律相關訴訟須接受調查,使民眾心生恐懼後再要求其進行匯款等行為便能免除期的訴訟,此種案例,謊稱自己為檢察官並欺騙民眾涉及法律相關訴訟須接受調查,就是詐欺罪構成要件中的使用詐術而使他人陷於錯誤,民眾若有匯款行為並且成功轉帳,便成立了詐欺罪的處分財產而有整體上的損失事實。
3.遇到詐騙怎麼辦
1.我沒有處分我的財產:
如果遇到或者懷疑是詐騙的話,可以撥打反詐騙專線:165,進行確認。
2.我處分了我的財務導致損失:
如果已經構成上述構成要件的所有事項,而成立詐欺罪的話,一定要記得保留證據,並且立刻報警保留三聯單做為日後證據,而如果有因為詐欺而產生帳戶上的變動,也要立刻通知相關銀行協助處理。
4.詐欺罪的追溯期
1.詐欺罪追溯期有幾年:
按照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犯罪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溯期為20年,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定刑罰為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詐欺罪的追溯期按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為20年。
2.詐欺罪的追溯期起算時點:
再按照同條第2項規定,起算時點是從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因此追溯期就是在詐欺罪成立之日開始計算20年;但如果詐欺行為是有連續性或者繼續性的狀態的話,則改為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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