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自主權的相關案件在我國刑法案件中也很常見,而在性自主意識抬頭的年代,懂得自我保護顯得相當重要,然而許多受害方往往會因為創傷或懼怕而默不作聲,但我國刑法對於妨害性自主其實有名列許多法條來懲罰相關行為,就讓本文來帶您完整了解相關規範及求助方式吧!
性騷擾定義精選內容:
性騷擾定義?性自主權的定義?
性自主權是一個人決定自己性行為的自由,也是一個人身而為人的基本權利,不管身分地位,亦即就算是夫妻,都需要經過他方同意,才能發生性行為。而除了拒絕自己不願意的性行為及性騷擾外,性自主權也有保障一個人對於追求性愉悅及滿足的權利。
性自主權相關法條
我國關於性自主權的相關法條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共12條:
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以藥劑犯之。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攜帶兇器犯之。
-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刪除)
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乘機猥褻罪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準強制性交猥褻罪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罪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詐術性交罪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性騷擾定義看性自主權有年齡限制嗎?
如果單純觀看刑法第 227 條準強制性交猥褻罪立法意旨,立法者似乎是認為未滿16歲之人關於性自主意識尚不完全,無法自己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決定,因而訂定該條來處罰未成年性行為,似可認為16歲以上之人才有性自主權,然而刑法第227-1條其實有規範兩小無猜條款,在雙方都為未滿16歲之人時,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可知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採肯定見解。
被性騷擾怎麼辦?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或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而申訴得以書面的申訴書或言詞向該管機關提出。
除了申訴外,也可以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 或警察報案專線110求助,另外,依照性騷擾類型也有相關單位可以求助,例如校園性騷擾可向教育局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求助,職場性騷擾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勞工局求助。
性騷擾定義結語
以上是關於性騷擾定義的說明還有遇到性騷擾事件時,該如何保護自己還有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來為自己發聲,有需要更多相關法律諮詢都能尋求995律師諮詢平台,讓我們可以為您的需求獻上一份心力。
直接點擊或掃描下方👉LINE QRCODE,免費線上律師專人服務!
閱讀更多法律案例:
閱讀更多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