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跟蹤了嗎?被跟蹤怎麼辦?跟蹤騷擾定義說明、如何保護自己?

恐怖情人的跟蹤騷擾行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狀態,除了造成被害人心理壓力,也影響日常生活方式或社會活動,侵害個人行動與意思決定自由。

因此,立法理由提到,為了保護個人的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於各場所中都能合理期待不受侵擾的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立法院在2021年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跟騷法),以免構成跟蹤騷擾定義的違法行為,一再出現。那麼,究竟什麼樣的行為,符合跟蹤騷擾罪成立要件呢?

 

跟蹤騷擾定義精選內容:

 

1.【跟蹤騷擾定義】跟蹤騷擾定義?怎樣的行為會構成騷擾、跟蹤?

關於跟蹤騷擾定義與規範目的,可由跟騷法第三條來拆解。依照跟騷法第三條,如果因為某種原因(通常是迷戀、追求)對特定人或該特定人的親友,別有用心施加反覆而持續的大量關注,此時特別容易導致被跟蹤者發生身體危害,而這就是跟騷法要防止的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定義】跟蹤騷擾定義?怎樣的行為會構成騷擾、跟蹤?
【跟蹤騷擾定義】跟蹤騷擾定義?怎樣的行為會構成騷擾、跟蹤?

2.【跟蹤騷擾定義】跟騷法內容、跟騷法條例

跟騷法內容與架構主要可分為三類,分別是何種行為—也就是跟蹤騷擾定義、被害人如何對跟蹤騷擾行為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核發的程序、以及符合跟蹤騷擾定義行為的處罰。

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在第三條

跟騷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

依照跟騷法內容可知,跟蹤騷擾行為大致有上述8個列舉面向,但不只是對於特定人,該特定人的親友,也可能是跟蹤騷擾行為的被害人。

 

3.【跟蹤騷擾定義】騷擾罪成立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行為,才是跟騷法所防範的跟蹤騷擾行為:

  1. 對同一特定人或該特定人之親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
  2. 反覆或持續而違反意願
  3. 與性或性別有關

換句話說,如果是催繳報告、銀行討債,都因為沒有與性或性別有關,而非本法所限制,不符合跟蹤騷擾罪成立要件。

另外也要注意的是,不只限於跟蹤,法條列舉的警告、威脅或是濫用被害人名義訂購貨物,因為同樣使人心生恐懼、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構成符合跟蹤騷擾定義的違法行為。

【跟蹤騷擾定義】騷擾罪成立要件-訊息騷擾
【跟蹤騷擾定義】跟騷法內容、跟騷法條例

4.【跟蹤騷擾定義】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會被關多久?

依跟騷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除了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還可能被科以1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因為被害人受身體傷害的機會與危險程度都顯著上升,法定刑會提高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上限也提高到50萬元。

 

5.【跟蹤騷擾定義】被跟蹤怎麼辦?如何保護自己?

萬一遭到跟蹤騷擾,應立即向檢警機關報案,透過警察與地檢署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最長可以核發長達2年的保護令。

保護令的內容,法院可以要求對方遠離被害人或特定場所、或接受衛福部安排的治療計畫、或其他防止再次跟蹤騷擾的必要措施。

如果對方再違反保護令的內容(例如接近被害人),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再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6.【跟蹤騷擾定義】跟蹤騷擾相關案件分析

【跟蹤騷擾定義】跟蹤騷擾相關案件分析
【跟蹤騷擾定義】跟蹤騷擾相關案件分析

小明跟小美曾經是男女朋友,分手多年之後,小明基於想與小美復合的心情,在通訊軟體找到小美,小美雖然表明早就不可能了、請不要再打擾,小明仍三不五時噓寒問暖。後來,小明發現小美早已羅敷有夫,一氣之下小明每天在通訊軟體照三餐詢問,「你跟丈夫離婚了沒」,還傳兩人交往時期的「合照」給小美的丈夫,造成小美心生恐懼,聽到通訊軟體的來訊提示音就感到害怕。

依跟蹤騷擾定義回顧本案例,小明的兩個行為都可能構成騷擾罪。出於想跟小美復合的本意(與性或性別有關),持續與小美聯繫,即使小美已經明確拒絕(違反其意願),小明仍然以通訊軟體每天問三次「你跟丈夫離婚了沒」,造成小美恐懼且影響日常生活,已觸犯跟蹤騷擾法。

同樣的,小明基於想和小美復合、破壞小美與丈夫感情,而持續傳送以前與小美的合照給小美的先生(特定人的配偶),也觸犯跟蹤騷擾法。

 

以上是針對跟蹤騷擾定義作的相關法律知識說明與案例分享,若有問題可以諮詢995潘律師,加入下方LINE,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免受於騷擾與恐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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