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聲請保護令!3種保護令種類,我適用哪一種?

過往,因為法不入家門的陳舊觀念,導致不少家庭間的暴力、騷擾、跟蹤行為,都被忽視以致於一再發生憾事。我國於1998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為亞洲第一個有民事保護令的國家,賦予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得免於危險危害。那麼,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究竟有什麼區別呢?

 

聲請保護令精選內容:

 

一、保護令是什麼?

為了防止家庭成員間有暴力、騷擾、跟蹤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將保護令分為以下三種:分別是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以下分別就作用效果、違反的處罰加以討論:

經法院核發之保護令,除可禁止暴力、騷擾、接觸、通話、聯絡行為,還可命令相對人遷出住所、遠離被害人或特定處所等,且依照今年新修正的條文,包含禁止查閱被害人與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應用於具體情況,法院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就13種類型的內容核發任何一種或數種。

家暴防治法14條第1項:

1.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4).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3).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14).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15).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16).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條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家暴防治法-14條

 

保護令一經法院核發即有強制效力,如果相對人不加以遵守保護令上的規定,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檢警可拘提到案,經法官訊問可羈押、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千萬不要再沉默噤聲。

 

示意聲請保護令圖
我需要聲請保護令!3種保護令種類,我適用哪一種?

二、保護令聲請條件?何種情況適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4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4、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因此,概括而言家庭成員間的「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都可以聲請保護令。除了控制與脅迫外,騷擾的定義是打擾、警告、嘲弄、辱罵之言語或動作,或其他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為。

 

三、種保護令種類說明

家庭暴力防治法依照被害人是否有急迫危險,與是否經法院審理程序,將保護令分為下列三種:

  • 緊急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之規定,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得不經過審理程序。只要依聲請人所陳述之家庭暴力事實,法院得以認為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應於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終結之前,為了填補被害人遭遇的情況屬於家庭暴力尚未達到急迫危險程度,並避免通常保護令的審理時間,可能因而發生人身安全的空窗期,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而核發之保護令。其效力至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程序終結時失效。
  • 通常保護令:經法院審理程序後核發之保護令,有效期限最長可達2年。

 

依被害人是否有急迫危險,與聲請保護令的核發程序,可分為下表幾種情況

 

得不經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期間→
被害人有急迫危險 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無急迫危險 得不經審理,依聲請或職權先核發暫時保護令 審理後,暫時保護令失效,核發(或不核發)通常保護令

 

四、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也就是說,保護令聲請人原則上除了被害人以外,檢警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也可以擔任。在某些情形,如果被害人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得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或3親等以內親屬為聲請人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另一種情形是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此時不需要以書面聲請保護令,而是檢警、各級主管機關得直接使用言詞、傳真或其他設備傳送保護令之聲請,時間也不限於平日白天。換句話說,保護令種類實際上分為被害人可以主動聲請的: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及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由檢警、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擔任緊急保護令聲請人,向法院陳述被害人家庭暴力之事實。

示意聲請保護令圖
我需要聲請保護令!3種保護令種類,我適用哪一種?

五、聲請保護令不可忽視!無視保護令有什麼下場?

前面提到,保護令一經核發就有效力,如若違反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即使有刑責,卻仍然有發生不幸的恐怖事件。依新聞報導,有位恐怖前夫因為家暴行為而受保護令限制,應遠離前妻住處100公尺以上。不料,保護令核發1個月後,便傳訊息威脅前妻的家人、社群軟體群組張貼誹謗文章、潛入住家恫嚇等,案經第一審法院審理後,判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

匪夷所思的案件不只一件,另一新聞報導,恐怖前夫因為家暴行為而受保護令限制,1年內不得對前妻進行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不料,又因為欠債強迫前妻到當舖賣車、情緒失控破壞電視機及其他日用品,案經第一審法院審理後,因為坦承全數犯行,判處拘役30日。

 

新聞案例參考:恐怖前夫9度違反家暴令 撞車、恐嚇、誹謗樣樣來下場曝

 

六、2023年家暴法新修正簡短摘要

除了家庭成員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外,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行為,在前年已經公佈實施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也有規範。並且,為了全面防堵各種面向暴力事件發生,以及事件發生後的矯正與輔導,家庭暴力防治法今年大幅度修正,並已於12月6日生效實施,摘要如下:

  1. 第14條第1項第12款,增訂相對人之家庭成員亦不得查閱被害人暨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資訊,以免透過上開資料查得被害人住居所。
  2. 性影像屬於個人最私密部份,不論被害人是否同意攝錄,第14條第1項第13款至第15款,增訂禁止任何形式的重製與散布、交還性影像予被害人與刪除、向網路平台申請移除。同時,增訂第50條之2,網路平台有義務對被害人性影像為限制瀏覽或移除,並暫時保留以供檢警與司法調查。
  3. 第15條第4項,增訂聲請保護令延長期間如果不巧原保護令已屆期,在法院重新裁定之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4. 在法院審理保護令聲請期間,檢察官與法官可依第31條命令相對人遵守例如禁止騷擾、遠離住居學校工作場所等條件,第32條第2項增訂相對人不遵守此揭條件,法官有權預防性羈押。
  5. 第59條第5項第2款,增訂高中以下學校,對目睹家庭暴力之青少年與兒童行發展性、介入性與處遇性輔導。以及第60條第1項增訂學校應實施防治家庭暴力之課程或活動。

 

示意家暴圖
我需要聲請保護令!3種保護令種類,我適用哪一種?

 

以上是針對保護令法律知識的說明,這是設立給需要的人可以使用的權利,倘若您遇上相關問題,歡迎諮詢995律師,透過LINE專人服務第一時間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直接點擊或掃描下方👉LINE QRCODE免費線上律師專人服務!

 

 

閱讀更多法律知識: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離婚以後要怎麼處理財產分配?離婚法律知識大補帖

【妨害家庭罪】妨害家庭定義?符合什麼條件才算妨害家庭罪?

公然侮辱構成要件?如何獲得賠償?10分鐘懶人包!

【強制性交】什麼是強制性交罪?如何蒐證保護自己?

作者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