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什麼是強制性交罪?如何蒐證保護自己?

強制性交也就是所謂的性侵,有時在新聞報導上我們會看到,對於當事人也往往感到十分同情及不捨,雖然時代在進步,但仍會有受害者不願、不敢出面指控的可能,然而在強制性交修法後,其中的構成要件比過去的強姦罪較寬鬆,讓惡人可以真正伏法,因此也希望若民眾遭遇該類相關案件,可以勇敢出面指控或者向他人尋求幫助,本篇文章也將帶您更加了解刑法妨害性自主編中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的部分。

 

強制性交精選內容:

 

一、強制性交-前言

我們常常在網路上看到性侵案件以無罪畫下句點,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性侵害案件無罪原因分析之研究──以強制性交案件為中心之報告中也指出,經由法務部篩選後所提供之民國101年至103年全國各級法院判決,所涉法條限於刑法第221條、第222條及225條第1項,分析共904筆判決,並按照「被害人類型(一般被害人與特殊被害人)」與「犯罪類型(第221條、第222條及第225條第1項)」進行分析,並發現「被害人、證人之證述前後或相互是否有不一致或矛盾」為所有分析的主要無罪原因,因此在面臨相關案件時,證據的重要性油然而生,因此更要了解強制性交罪。

 

二、強制性交罪舊法-強姦罪

刑法第 221 條

    1.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舊法可以發現許多弊病,因此在1999 年,立法院修法,將我國刑法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其中更將條文中的犯罪行為由姦淫修正為性交,也隨著時代變遷,將舊法中的婦女修訂為男女,以求更全面平等的保護,而舊法規定加害人行為必須達到使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成立本罪,因而造成實務上難以讓犯人伏法的局面,因此在修法中把不能抗拒改為違反意願,以求更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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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制性交的罪名相關條文

1999年新修定的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如前所述放寬了部分要件,以下就帶您閱讀該條:

  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性交】什麼是強制性交罪?如何蒐證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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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性交的罪名定義及要件

首先,對於性交的定義,我國刑法有明文規定於刑法第10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再來,從我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觀察,構成強制性交罪,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對方意願的方法對其進行上述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者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就會成立的強制性交罪。

 

五、遇到強制性交案件如何蒐證保護自己

(1.)遭受性侵害當事人相關處理

  1. 到警察局找警察處理,協助強制性交案件受害者送醫或送往庇護中心。
  2. 受害者可以牢記加害人各項特徵,以求後續偵辦案件更加順利。
  3. 如果可以,保持現場,不要移動或觸摸任何現場器物。
  4. 事發當時原穿著之衣物先暫時不要更換。
  5. 暫時不要清洗陰道以便採得加害人的毛髮、精液。
  6. 立即到醫療院所診療驗傷,以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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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制性交相關訴訟

強制性交罪相關案件除了刑法第 221 條外,因為受害當事人可能承受極大痛苦而無法進行日常生活作業,因此民事上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財產、健康、精神賠償責任。

(3.)尋求機構、社工幫助

為了協助受害者面對因為強制性交而不堪承受的痛苦,我國尚有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因此受害當事人除了提起法律訴訟程序外,也可以向各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社工的協助,除此之外,我國還有許多基金會也有提供性侵受害者後續生活上的幫忙,若有更多法律需求也可以在995律師諮詢得到需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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