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加班這麼多,雇主卻沒給加班費,這樣合法嗎?」是勞工最常遇到的爭議之一。本文依勞動基準法完整說明加班費的定義、計算方式(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例假日的費率與計算範例),以及雇主不給加班費時,你可以怎麼處理、怎麼求償。
加班費是什麼?勞基法怎麼規定
「加班費」的正式名稱是延長工時工資,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時(8 小時)以外,依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所應加給的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只要是雇主指派或同意的延長工時,雇主就應依法定費率給付加班費,不能以「責任制」或「已內含在月薪」為由規避(除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且有書面約定)。
勞基法加班費怎麼算?費率與計算範例
計算前,先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月薪制:平日每小時工資 = 月薪 ÷ 30 ÷ 8(即月薪 ÷ 240)。
- 時薪制:即雙方約定的時薪。
1. 平日延長工時(一般加班)
- 延長在 2 小時以內:每小時加給 1/3 以上(時薪 × 4/3 ≒ 1.34)。
- 再延長(第 3 小時起):每小時加給 2/3 以上(時薪 × 5/3 ≒ 1.67)。
2. 休息日出勤(一例一休的「休息日」)
- 前 2 小時:時薪 × 4/3;第 3 小時起:時薪 × 5/3(核實計算,做幾小時算幾小時)。
3.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出勤
- 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當日再加發 1 日工資)。
4. 例假日(每 7 日一例)出勤
- 原則不得出勤;僅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出勤,工資加倍並應事後補假。
計算範例
以月薪 36,000 元為例,平日每小時工資 = 36,000 ÷ 240 = 150 元。某日平日加班 3 小時:
- 前 2 小時:150 × 4/3 × 2 = 400 元
- 第 3 小時:150 × 5/3 × 1 = 250 元
- 當日加班費合計 = 6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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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有給夠,就一定合法嗎?」
不一定。除了加班費,雇主還須遵守工時上限:依勞基法第 32 條,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工時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提高,但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此外,加班須有勞工同意,雇主並應逐日記載出勤紀錄至分鐘、保存 5 年(第 30 條)。換言之,即使加班費算對了,超時加班、規避出勤紀錄仍屬違法。
雇主不給加班費,怎麼辦?
遇到雇主短給或不給加班費,建議依下列步驟處理:
- 蒐集證據:出勤打卡紀錄、加班申請、主管以 LINE/Email 指派加班的訊息、薪資明細等。依勞動事件法,出勤紀錄所載時間推定為工作時間,且雇主就工資與工時負舉證責任,對勞工相對有利。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申請,免費且程序快速。
- 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檢舉:雇主違反第 24 條未給加班費,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
- 勞動調解與訴訟:調解不成立,可依勞動事件法聲請法院「勞動調解」(強制前置);仍不成立則進入勞動訴訟求償。
請求時效:工資(含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 5 年,建議儘早主張並保留證據。
常見問題
Q1:責任制就沒有加班費嗎?
不是。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且有書面約定者才適用特殊工時,一般勞工不能被以「責任制」為由不給加班費。
Q2:加班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可以,但須勞工同意,補休依加班時數 1:1 換算(勞基法第 32-1 條);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仍未補休完,雇主應按加班費標準折發工資。
Q3:平日加班費怎麼算?
平日每小時工資(月薪 ÷ 240)×〔前 2 小時 1.34、第 3 小時起 1.67〕× 加班時數。
Q4:雇主沒有打卡紀錄,我要怎麼證明有加班?
依勞動事件法,雇主應提出出勤紀錄;提不出時,法院得審酌勞工提出的 LINE、Email、證人等證據,且雇主負較重的舉證責任。
Q5:加班費沒拿到,多久內要請求?
工資請求權時效為 5 年,建議儘早申請調解或求償,並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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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實際權益會因個案事實、契約約定與最新法令而不同,建議諮詢律師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