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載時有出現性侵害的案件發生,這種犯罪的類型不論是對被害人的精神、身體或是被害人的家人、朋友都是一種極為嚴重的迫害行為,性侵犯罪的類型自古恆有,將此犯行列為以刑罰處罰項目也是源源流長,甚於宗教經典內亦多有將此種性侵害行為列為惡性或遭嚴厲處罰的明文。是以,性侵害犯罪是一種存在以久且而可能根除於人類世界的一種犯罪,接下來就跟各位淺談一下「性侵害」,了解性侵害定義是什麼。
性侵害定義精選內容:
- 一、 什麼是性侵害?
- 二、性侵害的定義是什麼?
- 三、【性侵害定義】性侵害法律資訊?
- 四、【性侵害定義】遇到性侵害怎麼辦?
- 五、哪些舉動,已經是性侵害行為了?
- 六、【性侵害定義】性侵害法律重點說明?
- 七、【性侵害定義】律師結語
- 八、性侵害法律常見問題
一、 什麼是性侵害?
「性侵害」由字面意思解釋即可知,性侵害是一種針對「性」方面的侵害行為,所以「性侵害定義」就是關於性方面的一切侵害行為。
故此,「性侵害」是一個集合名詞,共包含了「性交(性行為)」、「猥褻」、「性騷擾」這三種行為態樣,由這三種行為態樣可知,如要符合「性侵害定義」就必須符合行為的侵害需與性有關,如行為人的行為如與性無關,縱使行為人所為侵害行為的位置與性有關,仍不符合性侵害定義僅能論以傷害罪。
二、性侵害的定義是什麼?
性侵害,是指一方在沒有經過他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帶有性暗示、性意味或直接性接觸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是強行的、脅迫的,或者在對方無力反抗、無法表達拒絕時發生,無論雙方是否認識、是否在親密關係中,只要違背了對方的意願,就構成性侵害。
三、【性侵害定義】性侵害法律資訊?
性侵害行為除對被害人之心理與身理有巨大傷害外,同時也會對被害人的家人、朋友造成巨大傷害,所以如遭受符合前述「性侵害定義」的行為時,除向專業律師循求法律上協助外,也可「撥打113」或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的「婦幼警察隊」或一些民間團體像「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尋求相關資訊。
勇敢的將遭受性侵害定義行為的情況說出,讓相關社工單位協助面對與處理情緒及由司法單位對不法行為人施以制裁。
四、【性侵害定義】遇到性侵害怎麼辦?
如前所述,性侵害定義是指與性有關的侵害行為,這樣的侵害行為可以包括性行為、猥褻與性騷擾,從這三種行為的常見態樣觀察可知,性侵害定義的行為大概率都是發生在「只有加害人與受害人單獨在場的情況」,所以舉證成功的難度就有其困難度。
是以,如遭受到符合性侵害定義的行為時,建議以優先進行下列步驟:
- 保存生物跡證:如精液、體液,並到「醫院進行驗傷」亦將當天穿的衣物攜帶前往。
- 告知可信任之人:於遭符合性侵害定義的行為後當下將受害情形告知他人(即將該人當成累積證據使用)。
- 就診:前往心理諮商或是精神科就診(即將該就診紀錄當成創傷後證明)。
- 存留更多證據:對加害人質問以通訊軟體(即留存文字證據)。
亦即在此種犯罪類型的情況下,補強證據的提供將會是此類型案件是否可順利使加害人服膺法律的關鍵。
五、哪些舉動,已經是性侵害行為了?
性侵害不一定是戲劇裡誇張的暴力行為,很多時候,它發生在日常中、甚至是在熟人之間。
一旦行為涉及性騷擾暗示或性接觸,而且是在未經對方同意或讓對方感到害怕、羞辱、反感的情況下,就可能構成性侵害。
以下是常見卻常被忽視的性侵害行為:
- 趁擁擠時故意摩擦身體,像是公車或電梯中「不小心」碰觸敏感部位。
- 未經同意觸摸他人身體,尤其是私密部位或抱、摟等親密動作。
- 強吻、撫摸或舔咬,即使雙方認識,沒有同意就是不行。
- 灌醉或藉由藥物降低他人意識再發生性交行為或接觸。
- 偷拍裙底、廁所、浴室等私密空間,即使沒發表,也屬性侵害行為的一種。
- 強迫觀看色情內容或聽取性暗示談話,讓人感到不適也構成性騷擾甚至性侵害。
- 利用權勢威脅利誘進行性行為或接觸,例如上司對下屬說:「不配合就影響考績」。
只要對方說「不舒服」「不要」或明顯表現抗拒,任何繼續的行為都有問題。不是只有暴力才叫性侵害,忽視對方感受的性行為,同樣可能違法!
六、【性侵害定義】性侵害法律重點說明?
當受害人遭服刑性侵害定義的行為後,除了刑法與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是性騷擾防治法外,要特別注意的是,受害人得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向地方檢察署或檢察分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而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得請領新台幣10萬至40萬元之補償金(未包括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此向地方檢察署或檢察分署申請的犯罪被害補償金,於112年修法後,已無需於日後向加害人求償時扣除此數額,且如有不足者,亦可再向加害人求償之,亦即修法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帶有些許的國家「補償責任」。
此類犯罪的情緒一般說來特別害人,因此法律上有重大承擔與制裁。
在台灣,與性侵害相關的法律還有包括:
- 《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性騷擾防治法》
不僅是被害者,如果您是察覺有性侵害行為發生的目擊者,也應早日揭穿惡魔的偽裝,幫助受害者脫離苦海!
七、【性侵害定義】律師結語
符合「性侵害定義」的犯罪,對於司法機關而言是一個棘手的案件類型,司法機關一方面要遵守證據裁判主義,一方面又因為這種案件的類型就是有舉證困難的門檻,且被害人所能提出的證據大概率是被害人供述證據的派生或衍生證據,而法官裁判時並不能只聽被害人的單方指述即對被告為有罪認定,所以就造成了這三個面向的彼此拉扯,造成這種案件類型常使法官陷入兩難。
所以,當遇到了符合「性侵害定義」的犯罪時,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會是必要且必須的選項,且這種案件除了向加害人進行刑事訴究外,亦可向之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故向專業律師尋求一個完整配套的訴訟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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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性侵害法律常見問題
Q1:如果雙方本來是情侶或夫妻,還會構成性侵害嗎?
A:會。即使是情侶、配偶,只要對方在某個情況下沒有同意性行為,或已表達拒絕,仍被強行發生性行為,即構成性侵害。法律重視「同意」而非「關係」本身。
Q2:性侵害發生後,我該怎麼做?
A:立即離開現場並尋求安全空間,接著可撥打113專線,或向婦幼警察隊報案。同時,盡可能保留現場證據(衣物、對話紀錄等),儘速前往醫療機構進行驗傷,並與律師或社工聯繫尋求協助。
Q3:沒有留下明確證據,還可以報案嗎?
A:可以。即便當下沒有留下生理跡證,只要你願意描述當時的情況,警方與檢察官仍可依你提供的陳述進行調查。建議盡快尋求法律與專業諮詢,以擬定合適的處理方式。
Q4:對方是未成年人,但性行為是「自願」的,也算性侵害嗎?
A:根據我國法律,與未滿16歲的少年發生性行為,不論是否雙方同意,仍可能構成法定強制性交或妨害性自主罪行。法律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發展與判斷能力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