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調查統計,我國每三對中會有一對離婚,因此可知,離婚已不再是會被貼標籤的事情,因此若婚姻已走向盡頭,在離婚這道難題下,如何保護自我權益,便是非常重要的課題,今天995律師就來為大家解說注意事項。
離婚訴訟精選內容:
- 離婚方式及各種離婚方式之要件規定
- 離婚三種方式比較|協議、調解與裁判離婚有何不同?
- 離婚可以向對方要求什麼?
- 離婚訴訟流程與時程
- 訴訟費用&必備證據清單
- 離婚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
- 子女監護、扶養費與探視
- 常見爭議與律師實務觀點
- 離婚訴訟|結語
- 離婚訴訟常見問題
離婚方式及各種離婚方式之要件規定
- 協議離婚
依照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因此只要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思,就可以自行協議離婚,但需特別注意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如果是自行協議離婚的話,還是需要以書面訂定,以及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且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 - 調解離婚
依照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離婚也可以由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之,而法院介入婚姻關係就會立即消滅,也會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通知戶政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 裁判離婚
如果在協議離婚的道路上遇到阻礙,無法順利由雙方自行離婚,也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在裁判離婚的部分,依照民法第1052條則有十種條件上的限制。
- 重婚: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又跟別人結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離婚三種方式比較|協議、調解與裁判離婚有何不同?
1. 協議離婚:最快速的方式
依《民法》第 1049 條,雙方同意即可離婚,但需注意:
- 書面協議
- 兩位以上證人簽名
- 30 日內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2.調解離婚:法院主導下的和平離婚
依《民法》第 1052-1 條,法院調解成立即解除婚姻,並由法院通知戶政。
- 適合雙方有意離婚但細節談不攏者
- 流程相對簡便,具法律強制力
3.裁判離婚:無共識時的最後手段
若對方不同意離婚,則須由法院審理判決。常見裁判離婚十大事由如下:
離婚條件 | 說明 | 實務案例 |
重婚 | 已婚仍與他人登記結婚 | 配偶另與他人結婚登記 |
通姦/與第三人性交 | 包含合意性交,非限通姦罪 | 配偶與上司發生婚外情 |
家暴或虐待 | 精神或肢體傷害難以同居 | 長期肢體暴力、羞辱罵人 |
惡意遺棄 | 無正當理由離家超過 6 個月 | 拒付生活費、不回家 |
精神病/惡疾 | 不治或拒絕治療且無法共處 | 精神病未治療影響婚姻 |
意圖殺害 | 包含未遂 | 下毒未成、持刀威脅 |
生死不明逾 3 年 或判刑 6 月以上 | 擇一即可成立 | 服刑或海難失聯 |
離婚可以向對方要求什麼?
- 夫妻雙方財產的分配或者分割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原則下夫妻財產會平均劃分,但若有平均劃分不公平的情形,法院也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特別注意,本項請求必須要是自己沒有過失的情形才可以請求贍養費喔! - 子女扶養費
民法第1116-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因此就算已經離婚,根據本條規定,父母親對於孩子還是有扶養義務的喔! - 返還財務
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因此離婚後是可以取回自己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的。 -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如果有過去曾代墊之家庭生活費用,也可以依照不當得利提出請求返還。 - 由訴訟之原因、事實所生的損害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如果屬於非財產上之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必須以受害人沒有過失才可以。
離婚訴訟流程與時程
1.初談律師 → 證據蒐集
- 醫院診斷、家暴保護令、通聯紀錄、銀行流水。
2.起訴
- 向夫妻「共同住居地」或「侵權地」法院遞狀。
- 規費=訴訟標的額 × 1.1 %(例:400 萬 → 44,000 元)。
3.強制調解(家事法庭)
- 1 個月內排期;調解成立可當庭離婚。
4.言詞辯論 & 調查證據
- 依複雜度 1–3 次開庭;法官可傳喚證人、命鑑定。
5.判決
- 勝訴方 30 日內攜判決書至戶政辦離婚登記。
6.上訴/強制執行
- 敗訴可 20 日內上訴;財產給付可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
平均時程:無子女財產單純 6–9 月;子女+房產+公司股權爭議 12–18 月。
訴訟費用&必備證據清單
項目 | 價格區間 | 備註 |
律師費 | NT$ 60,000–150,000+ | 依爭議範圍、庭次計 |
規費 | 標的額 × 1.1 % | 學雜養育費亦列標的 |
調查令/鑑定費 | 5,000–30,000 | 需先行墊付 |
假扣押擔保金 | 標的額 1/3–1/2 | 繳存法院保管 |
必備證據清單
- 聊天紀錄、電子郵件
- 醫院診斷證明、DV 影像
- 孩子就學/醫療花費單據
- 共同帳戶流水、房產謄本、車籍資料
律師提醒:越早掌握財產流水,越能堵住對方脫產。必要時先聲請假扣押,再通知對方進入談判。
離婚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
盤點婚後淨值
- 計算方式:婚後「資產 − 負債」。
- 實務眉角:以「判決確定日」或「協議日」為基準日。
計算差額
- 公式:較多方淨值 − 較少方淨值。
- 注意:不含婚前存款、無償繼承財產與慰撫金。
請求 ½ 差額
請求權時效:
- 自知道差額之日起 2 年內
- 最遲自離婚日起 5 年內。
逾期即失權。
特殊調整
- 若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依各自貢獻度裁量減免。
舉例:一方長年無薪照顧家業,可能獲較多分配。
實務建議
- 房屋仍在貸款:以市價鑑價,再扣除貸款餘額。
- 時效將屆:可先提「保存權訴訟」或聲請假扣押,凍結資產。
- 自營事業估值:請會計師出具股權鑑價報告,供法院參考。
子女監護、扶養費與探視
監護權
法院主要考量「主要照顧者」、「經濟能力」及 12 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願。父母可準備育兒日誌、老師或社工證言,證明自己更能滿足子女需要,獲得監護權。
扶養費
核算原則是父母收入、生活水準與子女實際需求。常見做法是參照《家扶扶養費表》,或提出學費、醫療收據作為佐證,法院多半按月定額或比例負擔。
探視權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實務常見安排為「每月探視 4 次,寒暑假輪流或拉長陪伴時間」。亦可彈性設計視訊探視、學校接送等方式,以維繫親子感情。
常見爭議與律師實務觀點
對方堅稱「沒過錯」
- 法院採「較有理由原則」,誰提出證據誰占優勢。
- 建議:日記、鄰里證言、電子通訊紀錄都是關鍵。
隱匿或轉移財產
- 對策:先聲請調查令調銀行帳戶、房產;必要時假扣押車輛、不動產。
子女不願出庭
- 可透過社工、教師或親職鑑定報告呈現子女心聲,避免兒童二次傷害。
國外財產估值困難
- 作法:透過司法互助函請資料,或聘當地會計師鑑價;整體程序需預留 6–8 個月。
離婚訴訟|結語
一般情況中,離婚的手續並不繁雜,只要夫妻彼此在許多權益上有共識,能達到雙方理想都可以在很快的時間內處理玩離婚流程,但若是遇上較複雜的情況則可能走上離婚訴訟,這時候就不能馬虎看待了!相信此篇文章解說也可以讓更多人明白離婚訴訟的相關知識!
若有更多問題歡迎找995律師諮詢。
離婚訴訟常見問題
Q1:離婚訴訟一定要律師嗎?
雖非強制,但沒有律師容易錯失證據或程序時效,敗訴風險高。
Q2:調解離婚失敗就一定得上法院?
是。家事事件法強制調解不成,案件即轉入訴訟審理。
Q3:可以一次拿贍養費嗎?
可以。雙方可約定一次給付或分期;若對方資金吃緊,可要求擔保或分期付款。
Q4:判決確定後多久能拿到財產?
對方自願給付約 1 個月;若需強制執行,通常 2–6 個月。
Q5:失蹤配偶可否直接離婚?
配偶生死不明滿 3 年可訴請離婚,並可同步聲請監護或死亡宣告,便於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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