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療法第82條明文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也就是說,在有故意或過失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為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今天995律師來帶大家了解醫療疏失的議題。
醫療疏失精選內容:
一、 醫療過失定義
什麼是醫療過失?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指出:「謂醫療過失,係指醫療人員違反客觀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而言。惟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自容許相當程度之風險,應以醫療當時臨床醫療實踐之醫療水準判斷是否違反注意義務」。
而其中,容許相當程度之風險要件又分為:
- 醫療行為必須是由醫師、護士或其他醫療人員所實施
- 醫療行為係治療人之傷病或預防為目的
- 醫療行為必須遵守醫療學理及技術
- 醫療行為必須盡到醫學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二、 醫療過失要件
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時,按照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也就是說,醫師應盡其關於醫療之說明義務。
另外,由上段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之見解也可以導出醫療過失的要件如下:
- 醫療過失是發生在醫師、護士或其他醫療人員以及病患之間
- 該等醫療過失是發生於醫療過程之中
- 病患因此產生不良後果
三、 醫療糾紛發生該蒐集的證據
證據資料是證明醫療過失確實存在的關鍵,所以哪些資料可以做為有力證明也就格外重要,而證據最好可以強力證明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以及病患受到的損害與醫師的醫療過失有因果關聯,在日後的訴訟上才可以更說服法官。
- 物證:健保醫療紀錄(如住院、門診的時間)、病歷影本、醫囑單、護理紀錄、醫療拍片紀錄(如X光片、MRI、CT照片等)
- 人證:只要有親自看見醫療事實行為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所以像是醫院內的醫療人員,甚至到同房的病患,只要有親驗看到醫療行為,就可以做為醫療過失的人證。
四、 我遇到醫療過失了怎麼辦?
- 院內申訴:通常醫院院內會有醫療爭議處理作業辦法,所以可以先向醫院申訴看看,由其專門設置的醫療糾紛處理小組做醫療過失的相關處理。
- 醫糾調處服務:例如尋求醫師公會、當地衛生局的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及消費者權益團體等。
- 法律訴訟
A.強制調解: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款第7項的規定,「醫療糾紛案件於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經過法院調解。」因此就算是提起訴訟,也必須經過強制調解的程序,調解成功的話就會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如果調解不成的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在法院認為無調解的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可能的情況,就會進入醫療糾紛訴訟程序。
B.訴訟開啟:醫療過失常見的訴訟,刑事上可能有因為醫療過失而觸犯「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致重傷罪」或「過失致死罪」。民事上則有基於醫師和病患的醫療行為有契約關係,而依照民法188條或民法第224條規定,請求醫院負連帶責任,以及依據民法184條請求醫師支付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等等訴訟流程。
若有更多問題歡迎找995律師諮詢。
直接點擊或掃描下方👉LINE QRCODE,免費線上律師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