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遇到另一半外遇,除了傷心外,如何為自己伸張正義也是相當重要,然而在2021年通姦罪卻因違憲而刪除,但並不代表從此小三就可以橫行無阻!
在民事方面,依然有求償途徑,也就是所謂的侵犯配偶權,所謂的配偶權是指雙方因婚姻而成立之關係,且應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因此,當有其他人與夫妻之一方發生不當之感情關係,就可以以此為求償基礎,捍衛自己的權利!
常見問題
QA
怎樣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夫妻之一方與他人發生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已屬逾矩之交往行為,該種行為即屬違反婚姻間彼此應負之誠實義務,就可能有侵害配偶權之虞。
我看到另一半有與別人傳送想念彼此的曖昧訊息,我可以提告他們侵害我的配偶權嗎?
實務上認為,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通常男女社交禮儀範疇,即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當非法之所許,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夫妻之一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參照)。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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