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自主權的相關案件在我國刑法案件中也很常見,而在性自主意識抬頭的年代,懂得自我保護顯得相當重要,然而許多受害方往往會因為創傷或懼怕而默不作聲,但我國刑法對於妨害性自主其實有名列許多法條來懲罰相關行為,就讓本文來帶您完整了解相關規範及求助方式吧!
性騷擾定義精選內容:
性騷擾定義是什麼?
性騷擾泛指一切與性別或性意味相關,且對他人造成困擾、冒犯、羞辱感受的言語或行為。這些舉動未必帶有惡意,但只要缺乏對方的同意,就可能構成對人格尊嚴的侵害。
從性暗示的言談、帶有挑釁意味的肢體接觸,到歧視性語言如「娘娘腔」、「太man了吧」等,都可能被視為性騷擾!
性騷擾不只限於直接的性言行,也包含針對性別表現、性別氣質所做的偏見評論。
若這些言行使對方感到被貶低、被敵視,甚至影響其工作、學習或生活,則已經超越「無心玩笑」的界線,構成一種侵權行為。
怎樣才算被性騷擾?舉例說明
言語性騷擾:
- 男同事每天在茶水間對女同事說:「今天穿這樣好性感,讓人很難專心工作耶。」
- 對某位男同事說:「你這麼陰柔,是不是不夠男人?
肢體性騷擾:
- 上司在開會時,對女部屬不當碰觸肩膀或腰部,並稱「這是鼓勵」。
- 在酒席場合中,藉機搭肩、拍背,甚至強行擁抱。
非語言騷擾:
- 傳送含有性暗示的圖片或訊息,即使只是在群組「開玩笑」。
張貼對特定性別有歧視意味的貼紙或圖文。
性自主權的定義是什麼?
性自主權是一個人決定自己性行為的自由,也是一個人身而為人的基本權利,不管身分地位,亦即就算是夫妻,都需要經過他方同意,才能發生性行為。而除了拒絕自己不願意的性行為及性騷擾外,性自主權也有保障一個人對於追求性愉悅及滿足的權利。
性自主權相關法條
我國關於性自主權的相關法條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共12條:
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以藥劑犯之。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攜帶兇器犯之。
-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刪除)
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乘機猥褻罪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準強制性交猥褻罪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罪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詐術性交罪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性騷擾定義看性自主權有年齡限制嗎?
如果單純觀看刑法第 227 條準強制性交猥褻罪立法意旨,立法者似乎是認為未滿16歲之人關於性自主意識尚不完全,無法自己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決定,因而訂定該條來處罰未成年性行為,似可認為16歲以上之人才有性自主權,然而刑法第227-1條其實有規範兩小無猜條款,在雙方都為未滿16歲之人時,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可知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採肯定見解。
被性騷擾怎麼辦?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或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而申訴得以書面的申訴書或言詞向該管機關提出。
除了申訴外,也可以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 或警察報案專線110求助,另外,依照性騷擾類型也有相關單位可以求助,例如校園性騷擾可向教育局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求助,職場性騷擾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勞工局求助。
那「什麼不是性騷擾」?這些反面例子你該知道!
為了避免誤解與過度擴張定義,有些情境雖然讓人感到困擾,但並不一定構成性騷擾。舉例來說:
- 無特定性暗示的社交互動:例如朋友間打招呼時自然地拍拍肩膀,若沒有性意味或不適當意圖,通常不構成性騷擾。
- 平等、非指涉性的玩笑:若雙方均在無壓力下的平等關係中開玩笑,且內容未涉性別、外貌、身體特徵等,這樣的幽默互動通常不違法。
- 對方已明確表示接受:某些身體接觸或言語互動,在雙方同意、信任且有前提認知下發生,也不會構成性騷擾。
但請注意,每個人的界線與感受不同,判斷的重點仍是「是否已超出對方的意願」,因此日常互動中仍應以尊重為前提。
性騷擾定義結語
以上是關於性騷擾定義的說明還有遇到性騷擾事件時,該如何保護自己還有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來為自己發聲,有需要更多相關法律諮詢都能尋求995律師諮詢平台,讓我們可以為您的需求獻上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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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性騷擾相關疑問解答
Q:遇到性騷擾,第一步該怎麼辦?
A:保持冷靜,先保留證據,例如對話紀錄、訊息、錄音或目擊者說詞。可向公司性平會或主管提出申訴,亦可向勞動部、教育部或警方報案,依法啟動調查程序。
Q:性騷擾只發生在職場嗎?
A:不一定。校園、公共場所、網路聊天室,甚至在交友軟體中,只要行為讓人感到性方面的壓力與不舒服,都可能構成性騷擾,不分場所與身分。
Q:性騷擾和性侵害的差別是什麼?
A:性騷擾屬於侵犯性自主的行為之一,通常以言語、暗示或輕度肢體接觸為主;性侵害則是較嚴重的身體侵犯,例如強制性交、猥褻等,法律責任也更嚴重。
Q:性騷擾是否侵犯性自主權?
A:是的。性騷擾本質上是一種侵犯個人性自主的行為,因為它未經對方同意,就強行將性別或性意味的言行加諸於他人身上。
此行為不僅剝奪了當事人決定身體界線的權利,也可能造成心理創傷或生活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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