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群、工作或情感糾紛中,一句「我讓你試試看!」、「再這樣我就找人處理你!」,可能就讓你誤踩《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的紅線。恐嚇罪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見、卻也最容易被誤會的罪名之一。
今天就讓我們用簡單白話的方式,幫你全面了解恐嚇罪的定義、要件、流程、證據與量刑,以及在面臨糾紛時該如何保護自己。
恐嚇罪精選內容:
恐嚇罪是什麼?
刑法第305條定義與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只要你以任何方式(口頭、書面、電子訊息或行為),讓他人感到會被傷害、威脅或報復,就可能構成恐嚇罪!
要成立恐嚇罪,法律要求必須同時具備三大要件:
- 行為人有加害意圖:主觀上故意讓對方害怕,並非開玩笑或隨口說說。
- 受害人確實感到恐懼:行為使他人產生具體害怕、焦慮或安全疑慮。
- 加害內容具體可實現:威脅內容必須有可行性,如「我要打你」、「我會燒你車」。
恐嚇罪不需要真的「動手」,只要受害人因言語或行為感到威脅,就可能成立。法院在判斷時,會同時考量語氣、關係背景、地點與情境。
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罪
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代表即使被害人沒有提告,警方或檢察官只要得知有犯罪嫌疑,就能主動偵辦。
換句話說,只要有證據顯示你曾威脅他人,即使對方後悔、不想追究,案件仍可能持續偵查與起訴。
這也是為什麼在警方偵訊中,許多民眾會驚訝地發現:「我們後來和好了,為什麼還會被起訴?」,原因就在於恐嚇罪的偵辦屬「公權力介入」,而非私人撤告就能結束。
恐嚇罪與其他刑事罪的差別
在實務上,許多人常會疑惑「恐嚇罪」與「勒索罪」、「公然侮辱」、「恐嚇公眾罪」等相關罪名的差別為何。尤其是遇到爭執、糾紛或訊息威脅時,民眾往往不確定到底屬於哪一種法律類型。為此,筆者整理出以下比較表格,協助讀者快速理解各罪名的保護法益、成立要件及實務操作重點,作為初步判斷情況之參考。
| 罪名 | 主要行為 | 是否有威脅 | 目的 | 刑責重點 |
| 恐嚇罪(刑法305條) | 威脅他人 | 有 | 使人感到恐懼 | 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 |
| 勒索罪(刑法346條) | 恐嚇他人交付財物 | 有 | 取得不法利益 | 5年以上徒刑,刑度更高 |
| 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 | 侮辱他人 | 無 | 貶低人格 | 以名譽為保護對象 |
| 恐嚇公眾罪(刑法151條) | 對不特定多數人散播恐懼 | 有 | 擾亂社會安寧 | 3年以下徒刑 |
簡言之:恐嚇罪針對特定對象,重點在「恐懼」;勒索罪重點在「要錢」;公然侮辱是「罵人」;恐嚇公眾則是「嚇群眾」。
加害意圖與受害感受是關鍵
法院實務上強調兩個層面:
1.主觀意圖:行為人是否真的想要威脅、恐嚇他人。
2.客觀感受:受害人是否真實感到恐懼、不安。
即使行為人辯稱「只是開玩笑」、「講氣話」,只要被害人感受到威脅,仍可能構成恐嚇罪。
反之,若雙方平時關係親密、常互開玩笑,法院也可能認為不具加害意圖而不構罪。

恐嚇罪容易成立嗎?
瞭解恐嚇罪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差異後,下一個常見的疑問是:恐嚇罪到底容易成立嗎?在一般民眾的印象中,只要出現威脅字眼,就可能構成犯罪,但實務上卻沒有這麼單純。
法院判斷恐嚇行為是否達到刑法要件,除了檢視言詞內容,還會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言談場合、雙方關係與客觀情境。
成立要件:加害意圖 + 讓受害人感到恐懼
恐嚇罪的成立不需要實際傷害,只要有「讓人害怕」的效果即可。
舉例來說:
- 「再不還錢我就讓你社會性死亡!」
- 「你要是講出去,我就打斷你腿!」
這些語句都可能構成恐嚇,但若是單純的提醒或法律主張,如「再不處理我就報警」,則屬合法權利行使,不構成犯罪。
口頭、書面、電子訊息均可能成立
實務上,恐嚇行為並不侷限於面對面威脅,只要足以讓相對人產生合理的恐懼感,都可能構成恐嚇罪
- 面對面口頭威脅
- 簡訊、LINE、Email、社群留言
- 寄送恐嚇信、傳遞物品(如棺材、冥紙)
只要內容足以造成心理威脅,即可能成立恐嚇罪。
案例解析:哪些行為法院認定成立
- 案例1: 債務糾紛中傳LINE說「不還錢我就讓你後悔」,被害人報警後法院認定構成恐嚇罪。
- 案例2: 感情糾紛中威脅「不復合我就把你照片傳出去」,法院認為加害內容具體且可行,成立恐嚇罪。
- 案例3: 同事間爭執說「再這樣我就不理你」,不具威脅性,不成立恐嚇罪。
不會成立恐嚇罪的情況
以下情形通常不構成恐嚇罪:
- 僅為情緒性用語、未涉及具體加害;
- 屬正當權利行使(如報警、提告、追債通知);
- 受害人未感到恐懼或明知對方無惡意。
恐嚇罪的法律流程
在了解恐嚇罪的構成要件與成立條件後,實務上更重要的,是當事人該如何在法律程序中行使權利與蒐集證據。
恐嚇罪雖屬非告訴乃論罪,警方接獲報案即可主動偵辦,但從報案、檢察官偵查到法院審理,各階段仍有不同程序與注意事項。以下將逐步說明恐嚇案件在司法流程中的進行方式,協助民眾掌握報案、起訴與審判三大階段的重點與策略。
Step 1|報案與初步調查
報案管道:可至任一警察局、派出所報案,或撥打110報警。
報案內容:說明事件經過、威脅內容、對方身分及提供可用證據,如:
1.對話紀錄(LINE、Messenger、簡訊等)
2.錄音檔、影像檔
3.恐嚇信件、照片或寄送物品
警方處理:警方會製作「報案三聯單」,作為案件受理證明,並依刑事程序記錄筆錄,初步比對事證是否符合《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要件。
小提醒:
即使對方只是「用假帳號」或「電話不明」,警方仍可透過IP紀錄、通訊紀錄、監視影像等進行追查。
Step 2|警方移送與檢察官偵查
若警方認為行為人涉有恐嚇犯嫌,將案件移送地檢署。檢察官接案後會進行以下程序。
- 傳喚雙方陳述
- 調閱通訊紀錄或監視影像
- 鑑定錄音或訊息真偽
- 綜合判斷是否具備加害意圖與受害恐懼感
進行綜合評估之後,檢察官可作出三種結論:
起訴:證據充分,進入法院審理。
緩起訴:行為人坦承犯行、有悔意且已和解或賠償。
不起訴:證據不足或無構成犯罪要件。
Step 3|法院審理程序
進入法院審理後,法官會依據證據、證詞、行為動機與被告態度判決。以下是審理相關案件,法院通常的判斷方向
| 審理重點 | 法院判斷方向 |
| 是否具加害意圖 | 是否真有威脅、報復、傷害等具體行為或動機 |
| 受害人是否心生畏懼 | 被害人是否因恐嚇內容而產生心理不安 |
| 恐嚇內容與事實是否真實 | 是否為虛構威脅、誇大之語、或僅屬情緒宣洩 |
| 是否已和解或賠償 | 可作為量刑減輕或緩刑依據 |
Step 4|上訴與確定
若任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可依法上訴至二審(地方法院 → 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因為恐嚇罪屬輕罪類案件,若量刑未逾三年,通常至第二審即為確定判決。
Step 5|執行與附帶事項
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此時重點不再是「有沒有犯罪」,而是「如何履行判決內容」。若行為人被判處徒刑或罰金,將由地檢署執行科負責通知入監或繳納罰金;若法院宣告緩刑,則須在一定期間內依照法院指定條件完成,例如書面道歉、賠償被害人損失、或接受法律與心理輔導等。若同時有附帶民事判決,被告還需在判決確定後履行賠償義務,通常包括精神慰撫金或實際損害金額。
簡言之,恐嚇罪的判決不僅可能帶來刑罰,還可能伴隨賠償、道歉或輔導等附帶義務;若行為人未依法履行,法院或地檢署可進一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恐嚇罪的證據蒐集與自我保護
書面訊息、錄音、影像、照片等證據重點
有效證據包含
1.LINE/簡訊截圖
2.電話錄音
3.監視器畫面
4.證人證言
保留原始檔案最重要,不要僅存截圖或轉傳內容。
證據合法性:非法取證可能無效
若使用偷錄、駭入帳號、偷拍等方式蒐集,可能違法,法院將不採為證據。因此筆者建議採用合法自錄或保存公開訊息的方式,以確保證據效力。
如何保護自己並確保證據有效
- 冷靜處理,不回嗆。
- 立即截圖或備份對話。
- 報案時攜帶完整證據。
- 可諮詢律師協助提交資料。

恐嚇罪的量刑與可能結果
刑度與實務量刑差異
恐嚇罪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在實務上,若情節輕微、初犯且態度良好,常以罰金或緩刑處理。但若威脅涉及暴力、持械或對公務員,法院多採實刑。
緩刑、附帶處分與其他可能結果
法院可依情節裁量:
- 緩刑:給予觀察期,不必入監
- 附命道歉、賠償:做出補償或公開致歉
- 社會勞動或保護管束:若屬輕罪且悔意明顯
恐嚇罪的公訴與和解
公訴案件流程與檢方角色
恐嚇罪由檢察官主動起訴。即使被害人表示「不想追究」,檢方仍可依法繼續偵辦,確保公共安全。
和解、賠償與道歉的法律效力
若雙方在偵查或審理階段達成和解,檢察官與法院通常會視為減刑或緩刑依據。
誠意道歉、支付賠償金、取得原諒,都是爭取從輕處理的重要因素。
避免誤判與自我防護
行為界線與合法表達
避免使用威脅性語句,如「你給我小心一點」等。
若要主張權利,建議以正式文件或法律管道(如存證信函、律師函)處理,避免被誤會為恐嚇。
尋求律師或警方協助的方法
若遭受恐嚇,應立即報警並保存證據。
若被誤告,應冷靜蒐集對話紀錄與證人證詞,並請律師協助說明情節、證明無加害意圖。
總結:冷靜,是最好的法律防護
恐嚇罪的關鍵不在「有沒有動手」,而在於「讓人感到害怕」,它保護的是每個人「免於恐懼的自由」。
當你情緒激動時,多一分冷靜、少一句威脅;當你遭受威脅時,多一分勇氣、留好證據報案!
在法律的世界裡,一句話就可能構成犯罪,一份證據也能還你清白,了解恐嚇罪,不只是避免誤踩紅線,更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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