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群媒體盛行、言論快速傳播的時代,一句話、一則貼文都可能演變成法律糾紛,尤其觸及「妨害名譽罪」的爭議更是層出不窮。不論是因為他人造謠誹謗而受損,或是一時言語不慎惹上麻煩,都可能面臨刑事與民事責任。
今天將帶你全面掌握從法律定義、提告流程、賠償機會到真實案例與預防對策,讓你說話有底氣,維權不踩雷!
精選內容:
妨害名譽定義說明
在了解妨害名譽罪的提告流程之前,先來看看妨害名譽定義是什麼,以避免誤踩法律紅線。
嚴格來說,妨害名譽並非單一法條,而是《刑法》第27章的統稱,涵蓋三種不同的罪名: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以及損害信用罪。
這些罪名皆涉及對個人名譽、人格或信用的侵害,但構成要件與處罰標準略有不同,以下整理成表格更清楚說明。
以下以表格方式整理說明:
罪名 | 公然侮辱罪 | 誹謗罪 | 損害信用罪 |
---|---|---|---|
法條依據 | 第309條 | 第310條 | 第313條 |
行為方式 | 公開方式對他人進行言語、動作等羞辱行為 | 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名譽的具體事實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 |
是否需指涉具體事實 | 否 | 是 | 不限 |
散布方式 | 必須公然(第三人能聽見或看見) | 散布於眾(不限是否公開) | 若透過網路等傳播工具,處更重 |
刑度 | 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者可至1年徒刑 | 最重2年徒刑或3萬元以下罰金 | 最重2年徒刑或20萬元以下罰金網路等工具得加重1/2 |
可否以「內容為真」抗辯 | 不行 | 需符合法定條件 | 內容是否為真非關鍵 |
是否告訴乃論罪 | 是 | 是 | 是 |
此外,妨害名譽不僅限於刑事責任,民事上亦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將依發言內容、擴散程度、影響範圍及加害人主觀惡意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賠償金額。
妨害名譽罪如何提告?流程有哪些?
當事人若認為自身名譽遭受不實指控或誹謗,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並視情況同步提起民事求償。提告流程雖非繁瑣,但須確實蒐集證據與掌握時效,才能有效維權。
根據《刑法》第314條,妨害名譽屬「告訴乃論之罪」,意即須由被害人於知道加害人身分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將喪失提告權。
估證據力與法律構成要件,建議提告前諮詢律師,避免誤踩誹謗與言論自由的界線爭議。
怎麼拿到妨害名譽罪的賠償金?

遭受妨害名譽的侵害後,受害人除了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也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賠償金,常見項目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與相關財產損失。即使刑事部分未獲起訴,若能舉證名譽確實受損,仍有機會在民事訴訟中獲得補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規定,若他人出於故意或過失,發表足以損害名譽的不實言論,造成受害人精神或社會評價上的損失,法院得判其支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即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實際爭取賠償金的步驟如下:
Step 1|蒐集證據
- 記錄具體言論、截圖、錄音、影片或社群畫面
- 確認對象可辨識、不實內容明確、具公開性
Step 2|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 攜帶身分證與證據
- 向任一警察機關或地檢署遞交告訴狀
- 如由律師代為處理,可委任撰寫告訴書及備齊證據
Step 3|警方或檢察官偵辦
- 雙方陳述與對質
- 證據比對、移送地檢署
- 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Step 4|法院審理與判決
- 法官審酌言論性質、影響力與主觀惡意程度
Step 5|同步進行民事賠償
- 受害人可於事件發生後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
整體而言,提告雖為當事人維權的重要手段,但過程須謹慎評估證據力與法律構成要件,建議提告前諮詢律師,避免誤踩「誹謗與言論自由」的模糊界線。
妨害名譽起訴案例|誹謗與公然侮辱的法院實例解析
以下列出兩個真實的妨害名譽起訴案例,從判決內容了解法院如何認定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是否成立,也幫助我們釐清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的法律界線。
案例一:男子臉書爆料害人離職 誹謗罪成立判刑又賠償
刑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32號
民事附帶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87 號
簡介:A男與B男為同事,因工作摩擦及工會立場對立,A男於臉書內部討論區發文指控B男「損人利己」,並揭露其租屋檢舉鄰居、申請補助未告知房東、查詢地政資料等私人行為,內容未經查證,且具貶抑意味。
B男認為名譽受損,提起刑事與民事告訴。
法院認定A男發表具體不實指摘,構成加重誹謗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並須賠償精神慰撫金9萬9千元,以及在 Facebook 公開道歉。
結果:法院認定A男發表具體不實指摘,構成加重誹謗罪。
刑事判決結果:A男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民事判決結果:被告須支付精神慰撫金 99,000元,並須於其Facebook帳號刊登道歉啟事
此案顯示,即便在內部社群發言,若內容具公開性與毀謗性,仍可能觸法遭判刑。
案例二:臉書留言「小孬孬」公然侮辱成立,男子被判拘役
刑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1087 號
民事附帶判決:無(未見附帶民事訴訟)
簡介:A男 於 Facebook 上發表文章探討口罩議題,引起B男留言質疑。A男接連回應,其中一句為「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最終在留言中對B男說出「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被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小孬孬」為明顯帶有輕蔑、攻擊性的人身侮辱用語,並非針對具體事實之評論,屬抽象謾罵,難認為是合理評論,判決有罪。
結果:法院認定A男 使用「小孬孬」詞語具人格貶抑性,構成公然侮辱
刑事判決結果:A男 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民事判決結果:無
此案顯示,即使在針對公共議題的討論中,若留言內容為抽象性人身攻擊而非就事論事,仍可能構成侮辱他人名譽之犯罪行為,依法處罰。言論自由並非謾罵他人的免責理由。
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如何避免?千萬不要說這些話!

在社群媒體發達、人人都有發聲平台的時代,「一句話傷人、一段文字誹謗」的法律風險無所不在。為避免不小心構成妨害名譽罪或捲入公然侮辱爭議。
以下整理常見高風險語句與避免建議,幫你遠離糾紛:
類型 | 高風險語句範例 | 為什麼危險? |
---|---|---|
指控他人行為 | 「他偷錢」、「她外遇」、「他是詐騙集團」 | 若無證據即散布,可能構成毀謗或加重誹謗 |
人格貶抑 | 「他就是個廢物」、「她做人失敗」、「腦子有病」 | 攻擊人格尊嚴,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 |
暗示性說法 | 「聽說他做了見不得人的事」、「某人最近很不乾淨」 | 模糊指涉也可能影射特定人,引發法律責任 |
公開爆料 | 在Facebook、LINE群組、論壇等發布「爆料」貼文 | 社群平台屬「不特定多數可見」,容易構成公然散布 |
避免妨害名譽的建議做法
- 不要情緒性發言:
憤怒時先冷靜,不要在網路上即時發洩個人情緒。 - 確認資訊真實性與目的正當性:
若必須揭露他人行為,需有充足證據與公共利益為前提。 - 避免點名與影射特定對象:
不指名道姓、不形容特徵,能大幅降低涉案風險。 - 採取非公開途徑處理爭議:
優先透過主管機關、客服、私訊溝通解決,不急著上網爆料。 - 避免轉貼或附和具爭議性內容:
分享他人不實內容同樣會構成散布,轉傳也有法律責任。
結語
在自由發言的社會中,言論不只是表達,更是一種責任的展現。妨害名譽罪提醒我們:每一句話、一段貼文,若缺乏查證與分寸,不僅可能傷害他人,更可能讓自己身陷法律風險。
從認識法律規範、理解構成要件,到拿捏言論界線,每一步都與名譽與人格密切相關。唯有理性表達、尊重事實、善用法律保障,才能兼顧言論自由與法律底線。
若您曾遭遇不實言論傷害,或想在發表意見前確認言論是否合法,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讓法律成為你發聲的後盾,讓溝通回歸理性與尊重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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