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監護權定義?共同/單獨監護?小孩監護權到幾歲?
離婚案件往往會伴隨著子女的監護權問題,親生骨肉不論是爸爸或媽媽,都希望可以伴隨孩子一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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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孩子的監護權(親權)由誰取得、扶養費怎麼算、另一方還有沒有探視權,是父母最在意的問題。本文由 995 律師團隊完整說明監護權的判定標準、單獨與共同監護的差別、扶養費計算方式、會面交往安排,以及日後如何改定親權。
一般俗稱的「監護權」,在法律上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親權)。父母離婚時,可先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協議不成或協議不利於子女,則由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酌定,一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
依民法第 1055-1 條,法院會綜合審酌下列因素:
並非「誰有錢就贏」——律師會協助你就上述因素舉證、爭取有利認定。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由父母依各自經濟能力比例分擔(民法第 1084、1116-2 條),不因未取得監護權而免除。實務上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子女每月所需,再按父母收入比例計算,並多按月給付至子女成年(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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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享有會面交往(探視)的權利。可協議或由法院酌定探視的時間、方式(如週末、寒暑假、視訊),以維繫親子關係。無正當理由阻擋探視,可能不利於將來親權的維持。
取得監護權後並非一成不變。若情事變更或現任親權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不利於子女,他方或相關人得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聲請改定親權;未付扶養費者,另可聲請強制執行(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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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實際判定與金額會因個案事實與最新法令而不同,建議諮詢律師評估。
請求酌定或改定親權、給付子女扶養費者,先經家事調解;調解不成立則進入家事非訟或訴訟程序。
法院常囑託社工進行訪視評估,必要時選任程序監理人,一切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審酌雙方經濟能力、照顧現況、子女意願與「主要照顧者」原則,酌定親權歸屬、會面交往方式及扶養費金額。
法院裁定親權及扶養費(多按月給付),金額常參考主計總處每月消費支出與雙方收入比例計算。
一方不付扶養費,得聲請強制執行(如扣薪);情事變更時亦可聲請改定親權或調整扶養費。
※ 上述為一般程序說明,實際流程與期間會因個案事實、管轄與審級而不同,建議諮詢律師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