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不起訴案例】原來不一定成立?公然侮辱有追溯期嗎?

在上一篇【妨害名譽罪】文章中,我們提到,只要一段話讓別人名譽受損,就可能構成犯罪。然而,除了誹謗之外,還有一種常見卻容易被忽略的言語風險「公然侮辱罪」。

這是一種「沒有具體事實內容」卻仍然會讓人感到受辱的發言方式,常見於網路留言、街頭爭吵,甚至朋友間的玩笑中。不小心說錯一句話,不但傷了和氣,還可能惹上法律麻煩。

會有人好奇,感覺這樣是不是非常容易被告?其實不然,司法實務上在判斷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時,會綜合考量當下的語境與語氣

例如:是否屬一時情緒性發言?雙方是否有既有關係或衝突背景?是否真具羞辱意圖?這些都會影響最終結果。

精選內容:

什麼是公然侮辱?法律怎麼定義?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公然侮辱罪的成立條件有兩個要素:公然+侮辱

有遇到客戶詢問,我只是在Line上罵人,為什麼也算公然?我只是跟他開玩笑怎麼算是侮辱。在此我們先討論一下「公然」與「侮辱」的構成條件。

所謂的公然,指的是在有第三人能看到或聽到的情況下發生的,也就是不需要有群眾圍觀,只要有可能讓旁人知道,就算「公然」。

例如

  • 在社群媒體上留言
  • 在LINE群組中罵人
  • 在路上當眾辱罵他人

而侮辱,是指對他人進行沒有具體事實內容的貶抑言語或行為

例如:

  1. 嘲笑對方外表
  2. 說對方是「垃圾」、「沒用」、「下賤」
  3. 用猥褻手勢或不雅動作羞辱對方

侮辱不一定要用髒話,只要是令人感到人格被貶低的表達就有可能成立。

這些話算是公然侮辱嗎?看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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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邊舉例幾個日常生活可能出現的言語,分析可能構成與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情況

1.例如人家這樣跟你說「你好矮喔!」、「你長得像XXX」

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情況:

  • 語氣或語境明顯帶有貶低、嘲諷意味
  • 雙方關係疏遠或有衝突
  • 對方明確表達不舒服

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情況:

  • 雙方關係親密、屬於習慣性打鬧
  • 語氣平和且無羞辱意圖
  • 對方當下沒反應、事後也未表示不悅

2.說你是「神經病」、「智障」、「廢物」、「白痴喔」

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情況:

  • 語氣激烈、情緒性謾罵
  • 反覆使用、針對個人攻擊
  • 造成他人情緒受創或當場反應激烈

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情況:

  • 在朋友間互罵、搞笑語境中使用
  • 非針對特定人
  • 用語不精準或有歧義

補充提醒
像「神經病」、「智障」這些詞彙,具明顯歧視性與人格貶抑色彩,即使社會上常被濫用,一旦進入公開空間使用,極容易構成侮辱。法院會依照言語的用法、語氣、聽眾數量與對方感受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3.「你不會做人」、「你就是個沒用的人」

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情況:

  • 語氣帶有強烈貶抑人格的情緒
  • 指向人格與價值的否定
  • 對方當場情緒明顯受創,並主張權益

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情況:

  • 語境偏向批評而非羞辱
  • 雙方有熟識互動基礎
  • 對象模糊或非針對特定人

補充提醒
「你不會做人」這種話不具具體事實內容,但因為明確否定人格、道德或社交能力,往往會讓人感到被羞辱。實務上只要發言具有「公開性」與「人格貶抑效果」,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不起訴案例說明:不是每件都會成罪

公然侮辱不起訴案例說明:不是每件都會成罪

【案例分享一】

小張與小陳是大學社團成員,某天在社團群組中,小張因不滿小陳安排活動的方式,氣憤留言:「你根本不會做人,腦袋有問題吧!」

小陳覺得被羞辱,截圖報案,提告小張犯下《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調查結果:
案件經調查後,檢察官最終裁定不起訴,理由如下:

  1. 留言雖尖銳但發生在封閉群組內,成員有限,不構成「公然」條件(非不特定多人可見)。
  2. 雙方長期互動有爭執背景,屬情緒性對話,並非刻意持續性羞辱或故意公開貶抑人格。
  3. 小張事後已刪除留言並向對方道歉,無強烈犯意。
  4. 語句是否讓人受辱見仁見智,尚無足夠證據達到構成犯罪之程度。

【案例分享二】

小林與鄰居小王因車位糾紛發生口角,小林當街對小王說:「你這個人真的很沒水準,難怪大家都討厭你!」

過程中旁邊有兩位鄰居經過聽見,小王感到被羞辱,氣得報警提告小林公然侮辱。

檢察官調查結果:
調查後,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其主要理由如下:

  1. 雖然是在街頭發言,但當時只是鄰里間爭吵,雙方皆有激動言語,屬一般民眾在情緒下的偶發性口角。
  2. 言詞雖不中聽,但偏向個人主觀評論(如沒水準、被討厭),不具明確侮辱性、亦非惡意人身攻擊。
  3. 無證據顯示小林蓄意在公眾前羞辱小王,亦無後續延續性攻擊或公開散布羞辱內容。
  4. 雙方糾紛源自私人不滿,未達到刑法處罰所需的「明顯貶抑人格」程度。
公然侮辱的追訴期限與常見誤解?

公然侮辱的追訴期限與常見誤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需在知道是誰犯案後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這段期間稱為「追訴期」。若超過時間未報案或提告,將喪失告訴權,無法再主張法律責任。

這類案件常見的法律誤解包括:

  • 「只要被公開罵就能告成」
     → 錯!是否成立公然侮辱還需判斷言語本質是否具有人格貶抑性。單純批評、情緒性發言不一定構成犯罪。
  • 「旁人聽到就一定是『公然』」 但不是定罪唯一條件
    → 雖然讓第三人能聽見是基本要件,但法院還會綜合考量語氣、語境、是否具有侮辱意圖與內容本身。
  • 「在群組罵人也算公開」
    → 錯!若群組為封閉小圈子、成員有限,可能不符合「不特定或多數人皆可見」的公然性。
  • 「只要對方覺得丟臉,就是犯罪」
    → 法律評估的是整體語境、說話人的動機與侮辱程度,而不是單憑被害人的主觀感受。

許多看似無傷大雅的言語,若在不當時機、不當場合說出口,都可能演變成「公然侮辱罪」的爭議。即便最終獲不起訴,也會歷經報案、調查與心理壓力的過程。

在資訊快速傳播的時代,言語的分寸就是界線。
「公然侮辱」雖不同於誹謗,但同樣屬於「妨害名譽」的法律範疇之一,不容忽視。

 若您懷疑遭到公然侮辱,請盡速保留對話紀錄、錄音、截圖等證據,並儘早尋求律師諮詢或法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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