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離婚的爭議,通常不在「能不能離」而在「離了之後怎麼分」。在實務上,外遇確實是《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可歸責離婚事由之一,但並不代表外遇方就會在財產上一無所有。法律上對於離婚與財產分配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必須分開處理!
外遇離婚的法律依據與認定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1款,配偶有「重婚或與人通姦」的行為,另一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雖然現行刑法已於2020年修法將「通姦罪」除罪化,但這並不影響民事層面的「離婚原因」。也就是說,外遇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只是要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主張,並非刑事追訴。
法院在判斷外遇事實時,通常會依據具體證據:例如通訊紀錄、對話內容、旅館出入紀錄或其他能證明親密關係的行為。
實務上,僅有曖昧或聊天內容通常不足以構成外遇,除非行為明顯超出一般友誼界線。法院會依照整體情節,綜合判斷是否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

外遇離婚的流程與方式
離婚方式分為三種: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與訴訟離婚。
- 協議離婚
若雙方願意協議,可依《民法》第1049條,以書面形式辦理並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此時若一方外遇,但雙方同意離婚,法律並不禁止;只是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扶養費等事項必須明確寫入協議書,否則日後容易爭議。 - 調解離婚
若協議破裂,可透過法院或家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 訴訟離婚
若外遇方拒絕離婚,另一方可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離婚訴訟,主張外遇行為使婚姻難以維持。此時需提出外遇事證,並可同時聲請損害賠償或財產分配。
實務上,外遇案件的舉證通常是最棘手的部分,證據取得須合法,否則可能反被追究隱私侵權。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的法律原則
很多人誤以為外遇方「什麼都拿不到」。但在民法的設計中,財產分配並非懲罰機制,而是依據夫妻財產制度進行。
我國主要有三種制度:
- 法定財產制(最常見):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離婚時,雙方婚後財產增值部分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共同財產制:婚姻期間財產屬共同共有,離婚時原則上各半分配。
- 分別財產制:各自財產各自擁有,離婚時原則上不分配。
在法定財產制下,即使一方外遇,仍有可能請求或被請求財產分配。法院會考量雙方對家庭經濟貢獻與婚姻破裂責任,若外遇方對婚姻破裂負主要責任,法院可依公平原則酌減其分配額。
外遇方會不會分不到財產?
除非雙方採共同財產制,否則法律上沒有「外遇者沒資格分財產」的規定。
但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下(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法院得「因一方有重大過失」而減少或免除其分配額。也就是說,若外遇行為被認定為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外遇方在離婚財產分配上會吃虧,但不會自動失去全部權益。
實務判決中,法院通常會衡量以下因素:
- 外遇時間與情節是否重大;
- 無過錯方的經濟狀況與家庭付出;
- 外遇方是否轉移或隱匿財產;
- 財產來源是否主要來自無過錯方貢獻。
換句話說,外遇影響的不是「資格」,而是「比例」。

防止外遇方轉移財產的方式
在外遇離婚的過程中,最常見的焦慮之一,就是擔心外遇方事先轉移財產。
若懷疑對方有異動,當事人可採取以下法律措施:
- 聲請法院調取財產資料:依《家事事件法》第52條,法院得命公、私機關提供財產明細。
- 聲請假扣押:若有具體證據顯示對方有脫產行為,可先聲請假扣押保障未來請求權。
- 保全證據程序:蒐集帳戶、交易紀錄或轉帳憑證,日後可作為訴訟依據。
此外,也有實務上先行凍結共同帳戶或要求公證協議書的作法,以防資產在離婚訴訟中消失。
外遇蒐證與法律界線
外遇蒐證是外遇離婚訴訟中的關鍵,但同時也是風險最高的部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刑法》第315條之1,未經同意擅自錄音、偷拍、監控,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實務上較常見的安全方式包括:
- 保存通訊紀錄、對話內容(限當事人間對話)。
- 由合法徵信公司協助蒐證(須明確約定不得違法錄影)。
- 使用公開地點或共同住宅的影像資料(非侵入式)。
法院重視證據的合法性與可信度,即使內容確實能證明外遇,若取得方式違法,也可能被排除不採。
結論
外遇離婚在法律上屬於可歸責離婚事由,但外遇與財產分配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離婚能否成立,取決於外遇是否足以破壞婚姻基礎;財產如何分配,則依夫妻財產制度與過失程度判斷。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對婚姻的貢獻、外遇情節及經濟狀況,外遇方並非必然喪失財產權益,但其分配比例多會受到影響!
若懷疑外遇方有轉移財產或掩飾行為,可透過假扣押、財產調查等法律手段保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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