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的可請求情形與重大侵害認定|車禍、名譽受損、外遇都可以請求嗎?

在遭遇車禍意外、職場霸凌或是發現另一半外遇時,大多數人第一時間想到的往往是看得見的財產損失,例如修車費或醫藥費單據。然而,那些看不見的焦慮、失眠以及心理創傷,在法律上同樣有被填補的必要。這就是所謂的精神賠償,法律上正式名稱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它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用金錢撫平受害人心中難以量化的痛苦,讓正義不只停留在物質層面,也能照顧到受害者的心理感受。

精選內容:

什麼是「精神賠償」?

許多人對於賠償的理解僅止於「實報實銷」,但法律不僅保護財產,更保護人格尊嚴與心理健康。當我們談論精神層面的賠償時,其實是在討論如何將抽象的痛苦轉化為具體的法律權利。

為什麼「精神賠償」對受害人重要?

對於受害人而言,金錢或許無法讓時光倒流或完全抹去傷痕,但它具有極強的象徵意義與實質補償功能。心理創傷往往比外傷更難癒合,受害者可能因為車禍導致長期不敢開車,或因為名譽受損而罹患社交恐懼症。

這筆賠償金不僅是用來支付心理諮商費用或休養期間的生活開銷,更是一種社會與法律對其「受苦」事實的肯認。這種肯認在心理復原的過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讓受害者感受到公理得以伸張,進而較容易走出陰霾,重建生活秩序。

精神賠償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精神賠償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並不是只要覺得「心情不好」就能要求賠償。這項請求權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主要架構在民法的侵權行為法規之中,法院在審理時會嚴格檢視是否符合法條規範的權利受損樣態。

民法第194條:致死之情形下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

這是針對最嚴重後果的規範。當不法侵害導致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本身已無法行使權利,但其親屬所承受的痛苦是巨大的。

民法第194條特別規定,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然不是直接受傷的人,但因為親人離世造成精神上極大的痛苦,有權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之金額。這條法律承認了「身分法益」,保護遺族在親人驟逝下的情感連結與精神安寧。

民法第195條第1項:人格法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

這是應用最廣泛的條文。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當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裡的重點在於列舉了特定的人格權利,並加上了概括條款,讓法律能隨著社會變遷,納入如「居住安寧權」(例如噪音干擾)或「配偶權」等新興權益的保障範圍。

「精神賠償」 vs「精神慰撫金」的用語說明

一般民眾口中常說的「精神賠償」,在法庭攻防或判決書中,通常被稱為「精神慰撫金」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這兩者指涉的是同一件事。「精神賠償」是通俗且直觀的說法,強調賠償的精神性質;而「慰撫金」則帶有撫慰心靈痛苦的法律意涵。

在撰寫訴狀或與律師溝通時,使用精確的法律用語能讓訴求更為明確,但在日常溝通中,兩者是可以通用的,核心都在於填補非物質性的損害。

精神賠償的構成要件及可請求情形

並非所有的不愉快都能轉換成金錢賠償。法院在認定是否准予賠償時,會經過一套嚴謹的審查流程,必須同時滿足特定的法律要件,才能跨過請求的門檻!

不法侵害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

首先,必須要有具體的權利受到侵害。最常見的是車禍造成的「身體」與「健康」受損;其次是網路謾罵或散布謠言導致的「名譽」受損;非法拘禁涉及「自由」權;洩漏個資則涉及「隱私」權。此外,性犯罪案件往往涉及「貞操」權的侵害。

法律將這些權利明文列舉,是為了確保賠償請求有所本,避免濫訴。若受損的權利不在列舉範圍內,就必須檢視是否屬於其他人格法益,且需進一步判斷嚴重程度。

「情節重大」的要件:何謂重大侵害?

這是實務上最常發生爭議的地方。對於非列舉的人格法益(例如居住安寧、肖像權等),法律多了一個「情節重大」的門檻。所謂情節重大,法院通常會考量侵害的手段、持續的時間、干擾的頻率以及受害人痛苦的程度。

例如,偶爾一次的樓板噪音通常很難被認定為重大侵害,但若是長期、深夜且分貝數超標的惡意噪音,導致受害人罹患神經衰弱,就極可能符合情節重大的要件。

這個機制的設計是為了在「個人權益保護」與「社會生活容忍義務」之間取得平衡。

常見可請求情形

在日常生活中,有幾類情況是法院判賠機率較高的典型案例。

  • 車禍受傷/致死:這是最常見的類型。只要有受傷診斷證明,被害人通常都能請求精神賠償。若不幸致死,家屬的請求權基礎則來自前述的民法第194條。
  • 妨害名譽與網路霸凌:在社群媒體(如 Facebook、Instagram、PTT)上公開辱罵他人三字經、指名道姓誹謗,或散布不雅照片,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貶損,皆屬於名譽權侵害。
  • 侵害配偶權(外遇):雖然通姦罪已除罪化,但民事上的配偶權保障依然存在。若配偶與他人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往來的親密互動,另一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 居住安寧(噪音、二手菸):鄰居長期製造噪音或二手菸飄散,若達到一般人難以忍受的程度,亦可請求。

不可請求或限制情形

有一點必須釐清:單純的「財產損失」通常不能請求精神賠償。例如車子被撞凹了,你很心痛,但如果人沒受傷,原則上只能請求修車費,不能說「看到愛車受損心裡很苦」而要求慰撫金。

除非該財產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徵意義(如親人的遺物被毀),且符合極嚴格的要件,否則法律傾向將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分開處理。

此外,若是因為自己的過失導致的損害,或者損害極其輕微(如輕推一下未受傷),也可能面臨無法請求或金額極低的狀況。

精神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精神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當確定可以請求後,下一個問題就是「要多少才合理」。這往往是當事人雙方落差最大的部分,原告覺得痛苦無價,被告覺得獅子大開口。

是否有「公式/固定金額」?

很遺憾,法律上並沒有一個計算機式的公式,輸入傷勢就能跑出金額。不像勞保失能給付有固定的等級表,精神賠償的金額高度依賴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意味著即使是類似的車禍傷勢,在不同的個案中,判決金額也可能有所不同。

坊間流傳的「骨折一根賠十萬」或「罵一個字賠一萬」都只是都市傳說或極粗略的經驗談,並非法院的審判標準。

法官量定時主要考量的因素

雖然沒有公式,但最高法院建立了明確的審酌標準,法官在寫判決書時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幾點:

  1. 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法官會調閱稅務資料,檢視原告與被告的學歷、職業、年收入及名下資產。同樣的罵人行為,如果是針對高社經地位者,或是由高收入者所為,判賠金額有時會較高。
  2. 侵害情節與痛苦程度:傷勢越重、復原期越長、是否留下永久後遺症,金額就越高。例如植物人或終身殘廢的賠償金會遠高於普通骨折。
  3. 加害人的態度:犯後是否道歉、是否試圖和解,以及侵害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影響法官的裁量。
  4. 雙方關係:例如親屬間的糾紛與陌生人之間的衝突,考量點也會有所不同。

實務案例

為了讓大家更有概念,可以參考近期幾個實際的司法新聞判決。這些案例能讓你明白,在真實法庭上,法官是如何衡量「痛苦」的價值。

1. 車禍重傷致失能:精神賠償僅占總賠償的一小部分

  • 案例背景:這是一起創下台灣車禍賠償紀錄的案件。受害者因車禍導致嚴重失能,需長期居住護理之家。雖然法院最終判決肇事者需賠償高達 4,029 萬元,但這個數字主要包含龐大的看護費(約 1,800 萬)與勞動力減損。
  • 判決結果:在如此嚴重的傷勢下,法官判准的「精神慰撫金」約為200 萬元。
  • 重點分析:這告訴我們一個重要觀念:精神賠償通常有其上限。即使是終身殘廢等級的重傷,慰撫金也很難突破天際,真正能拉高賠償金額的,往往是具體的「看護費」與「工作損失」。
  • 新聞來源車禍導致失能,判賠金額創新高,光看護費就要1800萬!

2. 職場霸凌與公然侮辱:罵人「沒帶腦袋」賠 10 萬

  • 案例背景:台中一名女雇主長期對單親媽媽員工進行言語霸凌,不僅歧視其單親身分,還辱罵「妳到底有沒有帶腦袋上班」。這種羞辱持續了半年,導致員工出現焦慮、失眠等身心症狀。
  •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雇主構成職場霸凌,侵害人格權情節重大,判決需賠償員工10 萬9,880元。
  • 重點分析:職場上的言語暴力是有價的。法官在量刑時,會特別考量雙方的權力不對等(雇主 vs 員工)以及侵害的持續時間。
  • 新聞來源歧視單親媽罵「有沒有帶腦袋上班」 雇主職場霸凌判賠10萬9千

如何在實務中「提出合理請求」?

在訴狀中填寫金額時,建議採取「上開策略」。也就是先參考類似案件的判決金額,然後以此為基礎適度往上加,為後續的調解或法官砍價預留空間。

律師通常建議,可以先上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輸入關鍵字(如:車禍、骨折、精神慰撫金)查詢近期的判決金額,算出一個平均值區間。

同時,將所有的痛苦「具象化」,例如提出精神科就診紀錄、睡眠障礙證明,甚至是親友對於你生活改變的證詞,這些都能支持你的請求金額具有合理性,而非漫天喊價。

精神賠償實務流程與舉證注意事項

精神賠償實務流程與舉證注意事項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光有滿腹委屈在法庭上是不夠的,必須將這些委屈轉化為法官能採信的證據形式。

被害人、請求人應如何蒐證

蒐證的廣度與深度直接影響賠償金額的高低。

  • 醫療相關:除了診斷證明書(最好註明需休養天數、需專人看護),所有的醫療收據、回診單都要留存。若有看精神科或心理諮商,醫師的診斷評估報告是非常有力的證據,證明「心理確實受到創傷」。
  • 影像與紀錄:受傷的照片、復健過程的影片、傷口癒合的疤痕照。若是言語霸凌或外遇,截圖(LINE、FB)、錄音檔(需注意錄音合法性)、監視器畫面都是關鍵。
  • 生活影響紀錄:可以撰寫「痛苦日記」,記錄每天的身體狀況、情緒起伏、因為受傷錯過了哪些重要活動(如考試、婚禮),這些細節能讓法官更有感。

訴訟程序簡述

一般精神賠償是附隨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中。程序通常始於起訴狀的遞送,接著進入法院的調解程序(強制調解案件)。若調解不成,則進入言詞辯論。

在法庭上,法官會先確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例如對方是否有過失撞到你),確認成立後,才會進入「損害賠償範圍」的審理(例如審查醫療費、精神賠償金額)。原告需要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對方的行為與你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常見爭點、抗辯方向 

被告通常會採取幾種抗辯策略:

  1. 否認侵權:辯稱自己沒有過失,或沒有罵人。
  2. 質疑因果關係:辯稱原告的精神狀況(如憂鬱症)是舊疾,與本次事件無關。這時就需要醫師鑑定來釐清。
  3. 金額過高:這是最常見的,被告會主張自己經濟困難,付不出這麼多錢,請求法官核減。
  4. 與有過失:主張原告自己也有錯(例如車禍中原告也超速),要求依比例減輕賠償金額。

和解、調解、訴訟中的請求策略與風險

進入訴訟曠日廢時,很多時候「和解」是更實際的選擇。在調解庭上,委員通常會勸雙方各退一步。此時,受害人可以評估:如果堅持訴訟,雖然可能拿到較高的判決金額,但要扣除律師費、時間成本以及對方可能脫產的風險。

若在調解階段對方願意拿出現金(雖然金額可能比預期少一點),「落袋為安」往往是明智的策略。建議設定一個「底線金額」,高於底線就和解,低於底線則繼續訴訟,保持彈性。

結論

精神賠償雖然無法完全量化人的痛苦,但它是現代法治社會中,修復受害者心靈裂痕的重要機制。從車禍的驚魂未定、名譽受損的羞憤,到家庭破碎的心碎,法律透過金錢賠償的形式,試圖還給受害人一個公道。

然而,訴訟畢竟是最後手段,過程中需要耗費大量心力蒐證與攻防。理解法律的底線與實務運作,能幫助你在面對侵害時,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無論是選擇強硬提告,還是選擇談判和解,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讓生活早日重回正軌。

精神賠償常見問題

Q1:精神賠償一定要有財產損害才能請求嗎?

不一定。這正是精神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存在的意義。例如被非法拘禁、隱私被偷拍,或是名譽被毀謗,這些情況下可能沒有任何實質的財產減少(錢包沒少錢),但人格權受到了侵害,依然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Q2:精神賠償能請求多少?怎麼估算比較合理?

如前所述,沒有標準價目表。建議您可以參考「痛苦程度」與「雙方資力」。一個簡單的估算邏輯是:輕微傷勢(擦傷、挫傷)可能在數千至數萬元;中度傷勢(骨折、需住院)可能在十萬至數十萬元;重度傷勢(失能、重大傷殘)或死亡案件,則可能達到上百萬元。

Q3:我做了精神科/心理治療就一定能請到賠償嗎?

就醫紀錄是很有力的證據,但不是「保證書」。法官會檢視就醫的時間點是否與事件緊密相關,以及醫師的診斷內容是否能證明壓力源來自該事件。

Q4:外遇、名譽受損、網路霸凌也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有哪些限制?

可以的。這幾類都是典型侵害人格法益的行為。限制在於必須達到「不法」與「情節重大」的程度。

Q5:我提出的賠償金額法院會全部判嗎?

實務上,法院「全額照准」的情況非常少見。原告在起訴時通常會將金額寫得較高(作為談判籌碼或避免低估),而法官會依據職權心證進行核減。通常判決下來的金額會低於原告請求的數字,這在司法實務中是非常正常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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