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暴怎麼辦?保護令申請流程、蒐證要點與不同種類比較

在家庭或親密關係中遭遇暴力,許多人第一時間會害怕、猶豫:「我該怎麼辦?」
其實,保護令是法律賦予被害人最直接、最有力的防護措施,只要符合條件,不論是否報案、離婚,都可以向法院申請。今天我們將帶你知道保護令申請流程、蒐證要點與注意事項,協助你在危機中安全、自主地行使權利。

精選內容:

什麼是保護令?遇到家暴時可以怎麼用?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是法院為防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保障被害人安全而核發的法律命令。
它能要求施暴者停止接近、聯絡、施暴、遷出住所,甚至支付扶養費或探視限制。

簡單來說:
保護令不是刑罰,而是「預防性措施」,讓被害人在法律保護下暫時遠離暴力威脅。

保護令的種類有哪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這三種保護令的差異,主要是依照急迫性與審理程序。

通常保護令

  • 由法院審理後核發,需開庭聽取雙方意見。
  • 通常於聲請後 1~2週內開庭,裁定後立即生效。
  • 效期最長為 2年,屆期可聲請延長。

暫時保護令

  • 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法院得先核發暫時保護令。
  • 不一定需開庭,可書面審查。
  • 核發後即生效,效力持續至通常保護令裁定前。

緊急保護令

  • 適用於人身安全有立即危險之情形。
  • 由警方或家暴防治中心通報後,法院24小時內核發
  • 可立即限制加害人接觸、進入住所、或命其遷出。

三類保護令比較表

類別誰可聲請是否需開庭法院核發時限效期常見適用情況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代理人、檢察官、社工需開庭約1–2週內最長2年一般家暴、長期暴力
暫時保護令同上可免開庭約3–7日內直至正式裁定前審理期間保障
緊急保護令警方或防治中心通報不開庭24小時內最長8日立即危險、需即時制止

保護令申請資格與適用條件

誰可以提出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以下身份可以提出聲請

  1. 被害人本人
  2. 被害人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3. 檢察官、警察機關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常見聲請保護令的情況,包括

  • 身體暴力: 施打、推撞、勒頸等
  • 精神虐待: 長期辱罵恐嚇、監控、孤立
  • 性暴力: 強迫性行為、威脅性交
  • 經濟控制: 限制金錢、沒收財物
  • 跟蹤騷擾: 尾隨、騷擾、監視等行為

可聲請保護令者的身份

很多人會在想,是不是具被婚姻或者血親的關係才能申請保護令,其實不然,以下的身份其實都具備有聲請保護令的資格

  • 配偶或前配偶
  • 同居人
  • 直系或旁系血親
  • 其他曾有家庭或親密關係者(如前男女朋友)

聲請保護令前的準備工作

蒐證要點與證據種類

有效證據包括

  • 醫院驗傷單、診斷證明
  • 暴力照片、監視器影像
  • 錄音錄影檔案
  • 通訊紀錄(LINE、簡訊、社群對話)
  • 證人證言、鄰居或親友陳述

小提醒:非法蒐錄(偷拍、侵入帳號)可能違法,建議採「合法自錄」方式或透過警方協助。

戶籍、身分及親屬關係文件

  •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 身分證影本
  • 出生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填寫聲請狀的要點

聲請狀內容應包含

  1. 案情經過(時間、地點、行為內容)
  2. 請求事項(禁止接近、遷出、撫養費等)
  3. 具體事證與證據
  4. 保密或不公開之需求(如隱匿地址)

是否可委託他人協助

  • 可由律師代為聲請
  • 也可由家暴防治中心社工檢察官協助撰狀與遞件
  • 若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保護令申請流程

保護令申請流程

在遭遇家庭暴力或威脅後,申請保護令不需等待報案結束,只要具備基本證據或有安全疑慮,就能主動向法院聲請。法院會依情況急迫程度,核發不同層級的保護令。

整體流程可分為五大階段:

Step 1|提出聲請

誰能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聲請人可以是

  • 被害人本人
  • 被害人之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 檢察官或社工、家暴防治中心代為聲請

哪裡能受理

在選擇聲請法院時,法律並不限制只能在一地提出。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可向下列任一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被害人住所地
  • 加害人住所地
  • 暴力發生地

原則上以被害人最方便、安全的法院為優先,例如多數人會選擇自己住所地的地方法院,以免再度面對加害人或必須遠距離奔波。
若事件發生於外縣市,也可選擇暴力發生地的法院,確保能迅速進入司法程序。

聲請方式

  • 以書面遞交法院(家事庭)或透過家暴防治中心轉介;
  • 緊急情況下可由警方或社工即時通報法院啟動緊急保護令。

Step 2|緊急保護令程序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當現場或通報時,警方、社工判斷被害人人身安全有立即危險,可啟動緊急保護令程序。

程序流程:

  1. 警方或防治中心通報法院值班法官
  2. 法官收到後24小時內書面審查並裁定
  3. 不需開庭、由書面即時核發
  4. 裁定後由警方立即執行(如命加害人遷出、禁止接近等)

效期: 最長 8 日,期間內法院會進一步審理是否核發暫時或通常保護令。

小提醒:

緊急保護令可由警方、檢察官或社工代為申請,被害人不必親自到場,

核發後警方可立即介入,並協助被害人前往安全住所或庇護所。

Step 3|暫時保護令程序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若案件尚在審理中、尚未開庭,但被害人仍有受威脅之虞,法院可核發暫時保護令。

程序流程:

  1. 被害人或代理人向法院遞狀聲請
  2. 法院以書面審查、不開庭為原則
  3. 若認為危險持續存在,立即核發暫時保護令
  4. 命加害人不得接近、騷擾、通信或進入住所

效期:
自裁定送達時起生效,效力持續至法院核發正式「通常保護令」為止

小提醒:
暫時保護令是「審理期間的過渡性防護」,
雖非最終判決,但法院一樣會依警察紀錄、驗傷單、社工報告綜合判斷是否核發。

Step 4|通常保護令程序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當案件進入正式審理階段,法院會根據被害人聲請、證據與雙方陳述,決定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這是效期最長、效力最全面的一類。

審理流程:

流程階段內容說明
1.法院受理檢查聲請狀與證據,必要時要求補正資料。
2.通知加害人通知對方書面答辯或出庭。
3.開庭審理法官聽取雙方陳述,可申請不公開庭;調閱報案紀錄、社工報告等。
4.裁定核發或駁回若有家暴事實或再受暴力之虞,法院核發保護令。
5.送達與執行裁定送達警方與被害人後即刻生效;違反者警方得即時逮捕。

效期與延長:

  • 有效期間最長 2年
    屆期前1個月內可聲請延長(每次再延2年);
  • 若暴力終止或雙方和解,法院得撤銷或變更。

Step 5|補正、駁回與撤回程序

  1. 補正:
    若聲請資料不齊(未附證據、未具體敘明暴力經過),法院可要求限期補正
  2. 駁回:
    若不符合家暴法要件或證據不足,法院得裁定駁回;
    當事人可於10日內提出「抗告」
  3. 撤回:
    被害人可於審理中撤回聲請;若情勢再度惡化,可再次提出申請

Step 6|保護令生效、執行與失效條件

  • 生效時間: 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 執行單位: 警察機關負責執行與監督;
  • 失效情況:
    • 效期屆滿未申請延長;
    • 法院撤銷或變更;
    • 雙方已解除危險情形。

違反保護令的法律後果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警方可逕行逮捕。

保護令的內容與命令措施

保護令的內容與命令措施

保護令核發後,法院可依個案情形裁定不同類型的命令,以防止加害人再次施暴、干擾或威脅。

這些命令的依據來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至第13條,

其目的在於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生活安定及家庭秩序

一、人身安全命令(禁止接觸與人身保護)

  • 禁止施暴、恐嚇、騷擾
  • 禁止聯絡(電話、LINE、社群訊息等)
  • 禁止接近一定距離(如住所、工作地、學校)

二、住所與空間限制命令

  • 命加害人遷出共同居所
  • 禁止進入被害人住所、學校或工作處所
  • 要求分居或遠離一定距離

三、家庭扶養與子女照護命令

  • 命給付扶養費
  • 子女暫時交付令
  • 暫時探視令
  • 命支付律師費、輔導費等

此類命令旨在兼顧被害人與子女的經濟與生活穩定,使其能在脫離暴力環境後維持基本生活品質。

四、變更、延長與撤銷程序

  • 保護令核發後,若情勢變動或暴力再度發生,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或延長命令內容
  • 法院審查後,如認為有必要,得延長效期(每次最長兩年)
  • 若暴力情形已終止或雙方和解,法院亦可依聲請撤銷保護令

被害人權利、注意事項與風險管理

在申請保護令的過程中,被害人除了可依法獲得人身安全保障,也享有隱私保護、程序參與與支援協助等多項權利。為避免再次遭受威脅或心理創傷,建議在整個程序中留意以下重點,確保自身安全與法律保障同時兼顧。

一、保密與隱匿措施

為保障被害人安全與隱私,法院在審理保護令案件時,得採取多項保密措施。

例如:案件可不公開審理,避免旁聽與媒體曝光、被害人可申請匿名或隱匿住址,使住所不出現在法院文件上、同時,法院也可指定送達方式,由法院代為轉達文書,確保加害人無法直接取得被害人聯絡或住址資訊。

二、是否通知加害人?

在保護令程序中,除緊急保護令外,法院通常會通知加害人陳述意見或提出答辯,確保程序的公平性。

然而,這並不代表被害人需與加害人面對面。法院與警方在整個過程中都會採取必要的安全與保密措施,

如分開等候、不同出入口進出,並在必要時安排警力戒護,以兼顧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隱私權。

三、警方與家暴中心的協助

在保護令執行過程中,警方與家暴防治中心扮演關鍵的支持角色

警方負責執行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在發現加害人違反命令時可立即制止、逮捕,確保被害人安全。

同時,地方政府的家暴防治中心則提供安置庇護、法律諮詢、心理輔導與社會資源轉介等協助,協助被害人重新建立安全生活環境,並獲得必要的情緒與法律支持。

四、違反保護令的法律責任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加害人若違反保護令內容,例如再次接近、施暴、騷擾或聯絡被害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警方在確認違反事實後,得依法立即逮捕並移送檢察官偵辦,以確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司法效力。

五、心理輔導與安全計畫

在面臨家庭暴力後,被害人除了法律保護外,也需要情緒與生活面的支持。

可主動聯絡社工師協助建立「安全撤離計畫」,在危險時能有明確的避難與聯絡方式;同時可申請臨時庇護所以確保短期安全,並透過心理輔導或支持團體獲得情緒修復與社會資源協助,逐步恢復穩定與自我保護能力。

結論:勇敢求助,法律會保護你

家庭暴力不只是私人問題,而是法律嚴肅對待的社會議題。
保護令的目的,在於讓受害者能在危險中獲得即時庇護,不必再獨自面對恐懼與威脅。

無論你是配偶、伴侶、家人或同居人,只要遭受身體、精神、性或經濟上的暴力,都可以依法申請保護令,並透過警方、家暴防治中心、律師或社工的協助,為自己建立安全的防線。

請記住:勇敢求助,不是軟弱,而是一種力量,每一次尋求幫助,都是重新掌握人生與尊嚴的開始。

全國家庭暴力求助專線:113
法律扶助基金會:0800-707-606
各地家暴防治中心:提供庇護、法律與心理支持

當你願意跨出求助的第一步,法律與社會都會站在你這一邊。 保護令不是結束,而是走向安全與重生的開始!

保護令申請流程常見問答

Q1:申請保護令要多久會有結果?

保護令的核發時程會依案件的緊急程度而有所不同。若屬於緊急保護令,法院會在接獲通報後24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則通常會於3至7日內以書面審查完成;至於通常保護令,則需經開庭審理,約1至3週內裁定。若案件中有明顯的危險或受暴情形,法院通常會優先處理,以確保被害人能即時獲得保護。

Q2:若法院駁回可以怎麼做?

若法院裁定駁回聲請,申請人可於收到裁定後 10日內提出抗告,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同時,也可向家暴防治中心或律師諮詢,檢視證據是否不足、案情陳述是否需補強,再行提出聲請。

Q3:保護令到期後可以延長嗎?

可以。保護令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被害人可向原核發法院提出延長聲請。法院審查後,如認為仍有暴力或威脅風險,可再延長 最長2年。如暴力情況未完全解除,建議主動提前準備延長資料。

Q4:若沒有明確證據也能申請嗎?

仍可聲請。法院會依現有情況、報案紀錄、社工訪談報告、醫療或目擊資料等綜合判斷。雖然證據完整有助於加速核發,但法律重點在於是否存在「實際暴力或威脅風險」,因此只要具體陳述事實並配合警方、社工調查,仍可獲得保護。

Q5:保護令是否影響離婚、監護權或財產分配?

保護令本身屬於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不會直接影響離婚或財產分配結果。 但在後續的離婚、監護權或扶養訴訟中,法院通常會參酌保護令內容與事實認定,作為判斷家庭暴力或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依據。

Q6:申請保護令需要費用嗎?

保護令屬於無償保護程序,聲請時免繳裁判費。若委託律師協助撰狀或出庭,則需自付律師費,經濟困難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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