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詐欺罪
遇到詐騙時,民眾往往因為深陷恐懼導致判斷能力產生錯誤,例如接到電話對方聲稱他是檢察官並且告知涉及民事或者刑事案件,但是如果立即匯款到指定帳戶,可以幫助免除訴訟上義務;或是假交友真詐騙,在與民眾以網路平台交友聊天後,聲稱若要見面就先幫其購買遊戲點數.
上述都是典型的詐騙手法,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參考本網站文章,也可進一步諮詢。
常見問題
QA
詐欺罪的定義是什麼?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A. 詐欺行為人使用詐術
B. 被害人陷於錯誤
C. 被害人處分財產
D. 被害人整體財產確有損失
對方隱瞞應該告知我的事情,可以構成詐欺嗎?
如果當事人確實有應告知義務,卻以隱瞞方式不告知的話,也算是構成要件中使用詐術的一種而可能構成詐欺罪。
法律程序
process
一審
二審
三審
刑法第376條規定,若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方得提起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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