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酒駕肇事早已不再被視為單純的交通違規或意外事件,而是一種足以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每一次上路前的「應該沒關係」,都可能成為他人一生的遺憾。近年來,司法實務與社會輿論均朝嚴懲方向發展,無論是自用車、機車、甚至電動自行車,只要「酒後上路」,都可能背上刑事前科、鉅額賠償與終身悔恨。
精選內容:
酒駕肇事法條依據與法律分類
酒駕在台灣法律中,同時涉及「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部分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主要是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而刑事部分則屬於《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若造成他人受傷、死亡,刑責會大幅加重。
行政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酒駕行政責任
根據行政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只要駕駛人有酒精反應,即使沒有造成任何事故,只要被測出酒精濃度達標準,就已構成行政違規,警方可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開罰,又依據不同的行為的類型有不同的處份手法。
| 行為類型 | 酒測標準 | 行政處分 | 備註 |
| 一般駕駛人酒駕 | 吐氣 0.15 mg/L 或血液 0.03% 以上 | 罰鍰 3~12 萬元,吊扣駕照 1~2 年 | 若累犯可吊銷駕照 |
| 拒測 | 未配合酒測或拒絕接受檢測 | 罰鍰 18 萬元,吊銷駕照 | 視同酒駕最高罰則 |
| 職業駕駛人 | 標準更嚴格,吐氣 0.15 mg/L 以上即違法 | 罰鍰 3~12 萬元,吊銷職業駕照 | 不得再申請職業駕照 |
刑事法規:刑法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罪(酒駕刑事責任)
刑事部分屬於「公共危險罪」,即使未發生事故,只要達法定濃度即可成立。刑度如下:
- 一般酒駕: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 20 萬元以下。
- 致人重傷: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者可加重至無期徒刑。
重點提醒: 酒駕屬抽象危險犯,不需發生事故即可成立犯罪。
肇事逃逸罪與其刑罰規範
酒駕若再加上肇事逃逸,刑責會倍數增加,在實務上屬於法院最嚴重看待的組合犯罪之一。
《刑法》第185條之4 明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若未停車救護或報警,屬肇事逃逸罪。
一般肇事逃逸(未造成人員傷亡): 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致人重傷: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至無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亦針對肇事逃逸有規定,被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且得併科罰鍰 3 萬~9 萬元。如果造成人員傷亡後逃逸,除了吊銷駕照外同時也會移送刑事偵辦。
一事不二罰原則:行政與刑事如何交互適用
酒駕行為往往同時涉及行政罰(交通裁罰)與刑事罪(公共危險罪),但依基本原則「一事不二罰」禁止對同一行為重複處罰。
實務上常見疑問是:同一酒駕行為,是否會「被罰兩次」?
答案是:行政與刑事可以並行,但不得重複評價相同部分。

酒駕肇事的構成要件與要件分析
在刑事審判中,酒駕肇事要成立犯罪,法院會從主觀面(駕駛人心態與過失程度)與客觀面(酒測數據、因果關係、逃逸行為)兩方面審查。
主觀要件:過失、注意義務違反與法律上的故意
法院判斷酒駕罪責,會先審視駕駛人是否具備「可非難性」心理狀態。
若明知飲酒後仍駕駛,即屬「間接故意」;若自認沒醉卻上路,為「過失」。
駕駛人有義務避免危險(如搭代駕、叫車),違反即屬注意義務違反。
客觀要件:酒測值、因果關係與逃逸行為
客觀面著重於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聯性。若酒測值達法定標準,且駕駛行為直接導致事故,即屬成立。若駕駛人事故後逃逸、不救助,則可能另成立肇逃罪。
累犯與再犯情形的加重處罰
五年內再犯酒駕者,屬「再犯」或「累犯」。依《刑法》第47條,累犯刑期加重至原刑一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則規定,五年內再犯者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拒測、逃測、抽血 vs 吐氣檢測之差異與風險
拒測行為不僅無法「逃過罰」,反而被視為加重違法、拒絕配合公權力。法律已明定「拒測=最重罰」。
吐氣酒測:《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最常見方式,現場可立即測出;結果具法律效力
抽血檢測:《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駕駛人失能或有爭議時使用;精確但程序較久
拒測或逃測:《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第9項,罰鍰18萬元、吊銷駕照、不得再考;法院視同重大惡意
酒駕肇事刑責與量刑標準
一般酒駕(未肇事)的刑事處罰範圍
即使未肇事,只要酒測超標,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
初犯且態度良好者,通常判處4至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酒駕肇事致人重傷、致人於死的刑期與罰金
造成重傷者,刑期為1至7年;致死者3至10年。
若酒測值極高、拒測、肇逃或累犯,法院常認定情節重大,判刑可達10年以上。
累犯、加重情節與法定提升條件
| 加重情節 | 法律依據 | 後果與實務裁量 |
| 累犯(刑法第47條) | 前罪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 | 法定刑加重至原刑1/2,法院多拒絕緩刑 |
| 酒駕+肇逃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 併合 | 兩罪並論,常見判刑8~10年 |
| 拒測或妨害公務 | 《刑法》第135條、《道交條例》第35條 | 加罰18萬元並吊銷駕照,可另起訴妨害公務罪 |
| 職業駕駛人酒駕 | 《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 | 吊銷職業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 |
| 再犯或未完成緩刑期內再犯 | 《刑法》第74條 | 緩刑撤銷、執行前刑與新刑合併 |
易科罰金與替代刑(社會勞動)之適用限制
依《刑法》第41條與第42條規定,法院可依情節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僅限刑期在6個月以下、未造成傷亡之初犯。

酒駕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重疊與區別
行政處罰與刑事程序的適用時機與順序
行政處罰與刑事程序在酒駕中各自獨立、可同時進行。
警方現場會先依《道交條例》完成酒測、舉發、扣車等行政處分,用意是立即排除危險
若達刑法範圍,則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進行刑事偵查與起訴。
兩者雖並行,但受「一事不二罰」限制,不能重複處罰;實務上多為行政先行,刑事後續審理,法院量刑也會一併考量已受的行政處分。
吊扣、吊銷駕照與再考照、終身禁止制度
- 吊扣駕照:暫時停用,期間不得駕車,期滿可直接領回。
- 吊銷駕照:駕照資格被撤銷,須重新筆試與路考才能再取得。
- 終身不得再考照:針對累犯或酒駕致重傷/死亡者,永久禁止重新申請駕照。
公開累犯名單與行政公告制度
公開累犯名單與行政公告制度,主要針對多次酒駕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限期公布其姓名、違規時間、地點等資訊,作為社會警示與再犯預防工具。
由於公開名單屬於「行政裁量處分」,公告內容與期限均受法律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造成過度侵害。此措施與吊扣、吊銷及終身禁考等制度相互搭配,提升整體嚇阻效果。
交通安全講習與酒癮輔導義務
交通安全講習與酒癮輔導義務,這兩項措施具有教育與矯治功能,是酒駕違規後的強制性處遇措施。違規駕駛人須接受3至6小時交通安全講習,經評估具酒癮或高風險飲酒行為,則需進行酒癮治療或諮商輔導,以降低再犯可能。
若法院於判決附命「接受戒酒治療」或「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屬附帶義務,不履行者可能影響緩刑執行或再考照資格。
肇事後程序與被害人權益
警方偵查、移送與檢察官起訴程序
Step 1|警方現場查處
警方於路檢或事故現場進行酒測、抽血、拍照、製作筆錄,必要時扣車並保全證據。
Step 2|移送地檢署
若酒測達刑法門檻或造成傷亡,警方會連同筆錄、酒測證明與現場資料移送檢察官偵辦。
Step 3|檢察官偵查
檢察官可傳喚當事人與證人、調閱影像、聲請鑑定,確認是否具備犯罪要件。
Step 4|起訴與否
證據充分者提出公訴;若情節較輕,可能為緩起訴;證據不足則不起訴。
Step 5|法院審理
法院依證據、鑑定與雙方陳述進行審理,最終作成有罪、無罪或緩刑等判決。
被害人求償與民事賠償(醫療費、慰撫金等)
酒駕肇事除刑事責任外,行為人仍須負民事賠償,被害人可請求的項目包括:
- 醫療相關費用:急診費、住院費、手術費、藥費、復健費。
- 必要支出損害:交通費、看護費、器材費(如輪椅、護具)。
- 工作與收入損失:因治療或失能造成的薪資減少或無法工作。
- 慰撫金:因身心痛苦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
- 死亡相關費用(如有):喪葬費、扶養費、家屬精神慰撫金。
被害人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向民事法院請求,以確保損害獲得補償。
保全、假扣押與擔保金措施
- 假扣押:向法院聲請扣押加害人的銀行存款、車輛、不動產,防止財產被轉移。
- 假處分/保全措施:限制特定財產處分或行為,確保未來可執行賠償。
- 擔保金制度:法院也可命加害人提供一定金額作為賠償擔保,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這些措施目的在確保日後的民事賠償能順利執行,不致發生「判了也拿不到」的情況。
和解、撤告與減輕刑責的可能性與限制
酒駕屬公訴罪,即使撤告仍會起訴。但誠意和解與全額賠償可作為量刑參考。法院可依《刑法》第57條減輕刑期,或於緩刑時附命賠償與戒酒治療。整體而言,和解能改善量刑,但無法消除酒駕的刑事責任。

以下是酒駕肇事中常見的爭議
酒測數據可信性與程序瑕疵的抗辯
在酒駕案件中,行為人可針對酒測數據的可信性提出抗辯,但需有具體理由與證據:
- 禁食禁菸時間是否確實遵守,是否可能造成濃度偏高。
- 酒測器是否在有效檢定與校正期限內,設備本身可信度是否足夠。
- 測試流程、錄影與筆錄是否一致,程序是否存在明顯瑕疵。
- 是否有生理或環境干擾因素,如逆流、漱口、殘留酒氣等。
- 瑕疵程度是否足以削弱證據能力,影響測值能否作為定罪依據。
酒測未達標準但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
即使酒測值未達法定標準,若行為人因飲酒已明顯失去安全駕駛能力,仍可能成立酒駕處罰。認定方式包括:
- 外觀與行為判斷:步態不穩、口齒不清、反應遲緩、眼神渙散等。
- 駕駛行為異常:蛇行、壓線、闖紅燈、無故減速或加速等危險駕駛。
- 警察職權判斷:依實際觀察做成筆錄,作為行政與刑事參考。
- 實務標準:僅酒測數字低並不足以免責,重點在「是否已影響安全駕車」。
拒測與抽血檢測的法律風險
- 拒測是否可直接推定不利,並作為較重行政處罰的依據。
- 無酒測值仍可否認定不能安全駕駛,是否足以構成公共危險罪。
- 抽血採樣流程是否合規(時間、程序、紀錄),是否影響證據能力。
- 化驗結果的可信度與鑑定程序,是否存在保存或分析瑕疵。
- 程序缺失是否足以動搖整體證據力,影響是否能採為定罪基礎。
逃逸行為的認定與爭點
- 是否明知發生事故仍離開現場,主觀故意是否成立
- 離開現場的時間與距離,是否屬臨時避險或確有逃避偵查意圖
- 有無履行報案、留資料或協助救護,是否完全中斷法定義務
- 現場證據是否足以證明駕駛身分與事故關聯,避免誤認為迴避責任
- 逃逸是否造成救援延誤或加重結果,影響量刑與法律評價。
故意或重大過失情節的界定
- 行為人是否預見危險結果並仍然放任發生,以區別故意與過失。
- 危險程度是否明顯且一般人均可辨識,作為判斷重大過失的基準。
- 行為人當下的注意義務是否已明顯違反,且程度遠超一般疏忽。
- 是否具備專業技能或特別注意義務,提升可預見性與責任範圍。
- 事後言行是否反映其主觀心態,用以補強判斷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界線。
累犯後是否仍可從輕處理
- 案件是否仍具個別減輕情節(和解、賠償、真誠悔悟)能否突破累犯加重原則。
- 累犯是否與本案犯罪類型具高度相關,關係越近越難主張從輕。
- 是否符合刑法第59條「情狀顯可憫恕」,能否作為例外減刑依據。
- 量刑時是否能以行為人特殊處境(疾病、家庭因素、誘發情境)作為裁量空間。
- 法院是否認為再犯風險仍高或防衛需求強,影響能否適用從輕或緩刑。
結論、拒絕僥倖,酒駕零容忍
酒駕不是失誤,而是足以奪命的高風險行為。無論是酒測值、程序攻防、拒測或逃逸,每一項都可能直接牽動刑事責任與人生走向。法律的羈押、加重處罰設計,目的從來不是事後追究,而是提醒每位駕駛:風險一旦發生,沒有任何抗辯能真正抹去傷害。最有效、也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在握上方向盤之前,徹底拒絕僥倖。酒駕零容忍,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無辜的他人。
酒駕肇事常見問答
依《刑法》第185條之3,未肇事可判2年以下徒刑;若致人重傷為1至7年,致死為3至10年。逃逸、拒測或累犯者刑期更重,嚴重可達無期徒刑。
初犯多可緩刑或易科罰金;5年內再犯會吊銷駕照不得再考,且刑期加重。若屬累犯,法院多判實刑,難以緩刑。
拒測罰鍰18萬元、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若再加上逃逸或肇事,還會羈押、判刑,後果更重。
即使沒撞車,只要酒測值達0.15mg/L,就屬刑事犯罪,通常會判4至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主動報警、自首、全額賠償、參加酒癮輔導或講習,都有助減刑,若有悔意、初犯且無肇事,法院可能准緩刑。
可請求醫療費、看護費、財物損害與精神慰撫金,重傷或死亡案件,慰撫金常達數十萬至數百萬。
實際駕駛人負刑責,若車主明知對方喝酒仍借車,會被罰9萬元並吊銷車牌;代駕若酒駕,則本人負刑責。 簡而言之:酒駕無論有無肇事都是犯罪,拒測、再犯與肇逃都會加重處罰。喝酒後上路,不是運氣問題,而是法律底線。
其他推薦法律知識了解:
- 找不到離婚證人怎麼辦?解析協議離婚必備證人的法律角色與替代方案
- 恐嚇罪容易成立嗎?揭開恐嚇公訴的法律迷思與實務案例
- 遇到家暴怎麼辦?保護令申請流程、蒐證要點與不同種類比較
- 羈押禁見是什麼?被羈押怎麼辦?不要慌,我們直接教你方法
- 車禍初判表如何申請?注意事項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