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庭暴力正在發生,或危險已經迫在眉睫時,等開庭往往太慢。這時候,緊急保護令就是法律給受害人的「即時安全機制」。
這項機制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在暴力威脅迫在眉睫時,跳過繁瑣的審理程序,由公權力介入先行隔離危險,確保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不受到進一步侵害。
緊急保護令精選內容:
- 緊急保護令是什麼?
-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差在哪?
- 誰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
- 報警後,緊急保護令怎麼跑流程?
- 緊急保護令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 緊急保護令可以命令什麼?
- 緊急保護令什麼時候會失效?
- 如果法院沒有核發緊急保護令怎麼辦?
- 緊急保護令常見問題
緊急保護令是什麼?
緊急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一種特殊保護令。
它的特色只有兩個字:快、急。
只要法院認定有「急迫危險」,就必須在4小時內做出裁定!
這代表:
- 不用開庭
- 不用雙方對質
- 不用等對方答辯
只看目前是否存在立即危險。
核發後立即生效,警方可以當場執行。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
核心條件只有一個:急迫危險。
不一定要已經被打到重傷,只要有下列情況,都可能符合:
- 持刀、持器具威脅
- 揚言殺人、自殘
- 反鎖、限制行動自由
- 持續跟蹤騷擾
- 暴力升級、情緒失控
關鍵在於:危險是否可能隨時發生。
如果警方到場判斷「不立即隔離會出事」,就會啟動緊急保護令程序。
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差在哪?
簡單理解與比較如以下:
- 緊急保護令 → 4 小時內決定,不能自己申請
- 暫時保護令 → 幾天到幾週,可自行聲請
- 通常保護令 → 需開庭審理,效期最長
緊急保護令則是針對最危急的狀態,其核發速度最快,但為了確保專業判斷,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機關代為提出,被害人無法以個人名義直接向法院聲請 。
誰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
比較多人會誤以為可以直接去申請即可,但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權限被嚴格限定在具備調查能力的機關手中,這與其他兩類保護令有顯著的不同。
被害人不能自己聲請
若受害者個人需要保護,應先尋求警察或社工的專業協助,由他們評估後代為發起程序,或改為聲請不具備緊急性質的暫時保護令 。
只有三種機關可以代為聲請
- 警察機關
- 檢察官
- 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或家防中心)
當被害人撥打110或113尋求協助時,程序便正式啟動。警察到場後會進行現場查訪、製作筆錄,並觀察被害人的傷勢或環境現況。

報警後,緊急保護令怎麼跑流程?
雖然聲請主體是政府機關,但被害人的參與程度決定了核發的成敗。以下是從求助到取得令狀的五個關鍵階段。
保護令申請流程會比你自己想的還要更清楚,以下是從求助到取得令狀的五個關鍵階段:
第一步:撥打110或113
警察會到場處理。
你要做的只有一件事:清楚說明「現在有危險」。
第二步:警方蒐證
包括:
- 拍攝傷勢
- 記錄現場
- 製作筆錄
- 收集威脅訊息
這些會變成法院判斷依據。
第三步:機關向法院聲請
可以用:
- 電話
- 傳真
- 科技設備
24小時都可以直接申請,會由負責的員警法院聯繫,確認書件收訖。另外,聲請人可能會被機關要求以電話向法官補充陳述現場狀況,確保法院在資訊充分的情況下進行裁定。
第四步:法院4小時內裁定
若證據充足且危險明確,法官會核發書面令狀;若認為事證不足或不符合「急迫」要件,則可能駁回聲請,或將其轉為一般的暫時保護令處理程序。
第五步:警方執行
一旦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會立即傳真回警察機關。
警方在收到令狀後,必須第一時間前往現場執行!
可能包含:
- 命對方搬離住所
- 禁止接近
- 禁止騷擾
- 禁止聯絡
執行內容可能包含勒令施暴者遷出住所、交出特定物品,或告知施暴者禁止接近被害人。
即便施暴者不在場,警方也會依法送達。
緊急保護令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雖然是由警察或社工代為提出聲請,但證據的品質直接關係到法官裁定的速度與結果,被害人在第一時間提供的資訊至關重要。
聲請狀(機關使用)
這份文件由第一線受理的警察、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負責撰寫。內容會詳細記錄被害人與施暴者的基本資料、雙方關係,以及最重要的「受暴事實陳述」。
這份聲請狀不只是格式化的表格,更是警察對現場危險程度的專業評估報告,法官會以此為基礎,判斷是否符合4小時內核發的急迫性要件。
暴力事證
為了佐證聲請狀中的敘述,被害人應盡可能提供具體的事證。這些證據不一定要非常精美,但在緊急保護令的審理中,能反映現實狀況的真實紀錄最具說服力。
- 驗傷單:這是最有力的物證。發生肢體暴力後,應盡速前往醫療院所掛急診並請醫師開立家暴驗傷診斷書,內容需詳載傷口位置、大小與造成的影響。
- 錄音、錄影:若環境安全,可錄下施暴者的怒罵、恐嚇言語,或是施暴過程的影像。這些聲音與畫面能讓法官直接感受到被害人所承受的心理威脅。
- 證人資料:若有鄰居目擊、親友聽聞呼救聲,提供他們的聯絡方式或筆錄紀錄,也能幫助確認暴力行為確實存在,增加聲請保護令的成功率。
其他附加文件(住居、物品、子女資料)
若聲請內容包含要求施暴者搬離(遷出令)或暫定子女監護權,則需準備相關證明。例如:戶口名簿以確認家庭關係、房屋權狀或租賃契約以確認住居所屬。
若涉及未成年子女,則需提供子女的近況資料,以便法官在核發緊急保護令時,能一併考慮對孩童的保護措施,確保其生活環境的安全。

緊急保護令可以命令什麼?
法院可核發內容包含:
- 禁止施暴
- 禁止接觸
- 強制遷出
- 遠離特定場所
- 暫定子女監護
- 禁止查閱個資
目的是一件事:切斷危險來源。
緊急保護令什麼時候會失效?
以下情況會終止:
- 通常保護令裁定完成
- 通常保護令被駁回
- 當事人撤回聲請
但在失效前,它都具備完整法律效力。
如果法院沒有核發緊急保護令怎麼辦?
有時法院可能認為案件雖然危急,但尚未達到「4小時內非發不可」的程度,此時被害人仍有替代方案。
可以:
- 改聲請暫時保護令
若緊急聲請未過,法院通常會詢問是否轉為聲請「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雖然不會在數小時內下來,但通常在一兩週內就會有結果。 - 補強證據
若是因為事證不足而遭駁回,被害人應積極補強。例如:尋找事發當天的通訊紀錄、對方的威脅訊息截圖,或是去身心科診所就診,由醫師診斷受暴後的精神創傷(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這些「無形」的證據在法律上同樣具備強大的說服力。 - 申請庇護安置
請聯繫各縣市家防中心。社工可以協助安排緊急安置,將被害人與子女送往保密地址的庇護所。
有時法院只是認為不夠「4小時內必須處理」,但仍可能適合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常見問題
法律規定4小時內裁定。旨在因應迫在眉睫的人身威脅,確保受害者在報案當天就能獲得初步保障!
聲請過程中通常不會預先通知加害人,以免激怒對方造成二次傷害。但在核發後,警察或法院會將令狀內容正式送達給加害人,並告誡其不得違反。若有遷出令,警員會當面執行。
可以。保護令的效力及於全國。如果你在台北聲請核發後搬到高雄,只要對方在高雄出現並違反保護令內容,當地的警察機關同樣可以依法逮捕並進行後續處置。
違反保護令屬於「違反保護令罪」,這是一項刑事責任。警察可以依法進行逕行拘提或逮捕,施暴者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可以。錄音、簡訊、證人同樣是證據。
聲請緊急保護令是完全免費的。政府為了鼓勵受害者尋求保護,不僅免除裁判費,機關代為聲請的過程也不會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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