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你突然被警察帶走,家人卻連見你一面都不行,你會怎麼辦?」這就是所謂的「羈押禁見」。很多人聽到這個詞會覺得很可怕,好像一旦被關就等於判刑,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羈押只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暫時措施,用來避免逃亡、串供或湮滅證據;而「禁見」則是進一步限制與外界的接觸。雖然聽起來嚴格,但它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限制,並不是想關多久就能關多久!
精選內容:
- 羈押禁見是什麼?被抓走會怎樣?
- 常見的羈押類型有哪些?
- 羈押禁見期間的權利限制
- 為什麼會被羈押?羈押有哪些條件?
- 羈押禁見有哪些潛在問題?
- 羈押禁見對案件後續辯護的影響
- 被告可以提出羈押抗告嗎?怎麼做
- 被羈押的話可以交保嗎?
- 有哪些特殊情況可以拒絕羈押?
- 羈押常見誤解與澄清
- 結語與專業建議
羈押禁見是什麼?被抓走會怎樣?
當有人被警方或檢察官認為涉嫌重大案件時,可能會被申請「羈押」。簡單來說,羈押就是在審判結束前,先把人暫時收容在看守所,避免逃跑、串供或湮滅證據。至於「禁見」,則代表被羈押的人在一段時間內,不能隨便會客或與外界聯繫,連家人或朋友也不一定能見面。
這時候很多人會很害怕,覺得是不是「一被抓就沒有自由了」。其實不用過度恐慌,因為法律有一定的規範,並不是任何人說要關就能關。
相關法律條文與憲法保障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以下,明文規定了羈押的要件與程序;而「禁見」則是在《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中有規定,必須由法院裁定,檢察官不能單方面決定。
同時,《憲法》第 8 條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任何限制自由的措施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且要由法院審查。這也就是為什麼即使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羈押,仍需由法官開庭審理、做出裁定,避免有人被不當剝奪自由。
換句話說,雖然「羈押禁見」聽起來嚴厲,但它不是沒有規範的黑箱操作,而是受到憲法與法律的層層監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最重要的是先冷靜,並且及時尋求律師協助。

常見的羈押類型有哪些?
在我國,羈押主要分為一般性羈押與預防性羈押兩種形式,目的與適用條件各有不同,法律上也有明文規定。
一般性羈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規定,當法院認為被告涉嫌犯罪,並且有以下可能時,法官即可依法對被告實施一般性羈押:
1.有實際逃亡行為或有逃亡之虞
2.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的可能
3.有勾串共犯或證人的風險
4.涉及重大犯罪,若不收押,恐怕會妨害審判進行
舉例來說: 如果有人涉嫌重大經濟犯罪,可能透過轉移金流或銷毀帳冊來影響偵查,這時法院就可能裁定一般性羈押,確保證據不被破壞。
一般性羈押的目的,不是「懲罰」被告,而是「保障案件審理順利」。只要危險因素消失,法院就可以撤銷或改裁交保。
預防性羈押
和一般性羈押不同,刑事訴訟法中第 101 條之1 預防性羈押的重點,不是擔心被告逃亡或串供,而是為了避免被告再次犯罪。
法院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能裁定預防性羈押:
1.被告涉嫌的是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特定重大犯罪(例如殺人、重傷害、強盜、性侵害、重大毒品案件等)。
2.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被告有「再犯的危險」。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涉及家庭暴力或性侵案件,且在偵查過程中有跡象顯示他可能再度騷擾或傷害被害人,法院就能以「預防性羈押」保護被害人與社會安全。
預防性羈押的重點是一種「保護性措施」,目的在於避免危險再次發生,而不是單純因為偵查需要。
羈押禁見期間的權利限制
當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時,被告除了被收押在看守所之外,還會被限制與外界的聯繫。這樣的措施主要是避免 串供、湮滅證據或干擾偵查。不過,法律同時也設下保障,避免被告完全孤立無援。
以下整理出常見的限制與保障:
項目 | 限制 | 保障 |
通信、會客 | 家人、朋友不得隨意探視;電話、信件受到限制(依《刑訴法》第105條) | 特殊情況可申請法院許可,但須經審查 |
律師會見 | 可能受時間、地點、方式限制 | 仍享有辯護權,律師得接見(《刑訴法》第27條、《憲法》第16條) |
生活起居 | 完全由看守所統一管理,飲食、作息無法自由選擇 | 基本生活需求須被滿足,如飲食、醫療照護 |
人身安全 | 失去自由,無法自行決定行動 | 不得受虐待或不當待遇,若有爭議可透過律師或法院救濟 |

為什麼會被羈押?羈押有哪些條件?
很多人聽到「羈押」會以為只要被警方抓走,就一定會被關起來。其實不然,羈押必須符合法律明確的條件,而且要經過法院審查,檢察官不能直接決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規定,法院要裁定羈押,被告至少要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犯罪嫌疑重大
2.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3.有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之虞
4.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5.罪重大且有再犯之虞(涉及重大案件時)
即使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也必須開庭聽取被告與律師的意見,最後由法官裁定是否准許。這是《憲法》第8條對人民人身自由的重要保障,避免「被隨便關起來」。
簡單來說,羈押不是「先關再說」,而是法院在衡量「自由 vs. 社會安全」後,基於必要性才會採取的措施。
羈押禁見有哪些潛在問題?
「羈押禁見」雖然有其法律上的目的,防止串供、湮滅證據或干擾偵查,但在實務上,卻也衍生出一些爭議與問題。
法院裁量的灰色地帶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禁見必須由法院裁定,但「是否有必要禁見」的判斷,往往帶有相當的裁量空間。這也可能造成不同法官面對類似案件,結果卻大不相同,有人被裁定禁見,有人則沒有。
律師會見權的隱性限制
雖然法律明文保障被告的辯護權,但在禁見期間,律師與被告的接觸仍可能受到種種限制,例如:會見時間短、談話被監視、需要檢方特別許可等等。這會影響律師蒐集案件資料、協助被告答辯的效果。
心理壓力與人權疑慮
被告一旦遭到禁見,短時間內幾乎與外界斷絕往來,對心理造成極大壓力。對於尚未確定有罪的人而言,這樣的孤立處境,也常被質疑是否有違反無罪推定與人權保障的疑慮。
檢警濫用的風險
有學者與律師擔心,禁見制度可能被檢警濫用,成為調查案件的「方便工具」,而非真正基於必要性採取的手段。若缺乏監督機制,恐怕會侵害被告的訴訟權益。
羈押禁見對案件後續辯護的影響
羈押禁見對後續辯護最直接的影響就是 「弱化被告與律師的合作」,讓檢方在程序上佔了更多優勢。以下幾個面向最為關鍵:
1.律師接觸與準備受限
在禁見期間,律師雖然仍能會見當事人,但往往受到時間、頻率或監管方式的限制。這會讓律師難以完整掌握案件細節,被告也無法充分表達自己的說法,導致辯護準備受影響。
2. 證據蒐集與答辯難度增加
通常案件初期是蒐集資料、釐清事實的關鍵時期,但若被告被羈押禁見,就無法與律師討論證據來源、可能的證人或事實細節。這可能造成「檢方掌握證據、辯方卻受限」的不對等局面。
3. 被告心理狀態影響辯護品質
長期被孤立在看守所,會讓被告焦慮、沮喪,甚至選擇「認罪換取交保」的策略。這樣的心理壓力,可能讓案件走向與真實情況有所偏差。
4. 無罪推定原則受到挑戰
在審判結果出來之前,被告理應享有「無罪推定」的保障。但羈押禁見往往讓社會或陪審觀感傾向「他應該有問題」,間接影響案件後續的審理氛圍。

被告可以提出羈押抗告嗎?怎麼做
被法院裁定羈押後,不代表就只能關在看守所直到審判結束。法律其實有設計「救濟機制」,讓被告或律師可以透過 羈押抗告 爭取重新審查。
什麼是羈押抗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至 408 條 的規定,對於羈押裁定,被告或其律師可以在 10 日內 提出抗告。這是一種針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濟方式,目的在於讓上級法院再一次審查「是否真的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抗告程序怎麼進行?
1.提出抗告狀:由被告或律師撰寫,內容包括案號、羈押裁定的理由,以及為什麼應該撤銷或改變裁定。
2.送交法院:抗告狀要先交給「原本下羈押裁定的法院」,而不是直接送到上級法院。
3.原審處理:原法院如果認為羈押確實有問題,可以自行撤銷;如果覺得沒有問題,會在 3 日內 把抗告狀和卷宗送交上級法院。
4.上級法院審理:通常是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原則上應該在 10 日內 作出裁定,可能駁回抗告,也可能撤銷或變更羈押,甚至改裁交保或限制住居。
案例分享
案例一:張先生經濟犯罪-羈押改裁交保
案情概要
張先生因涉嫌重大背信罪,被檢方認為可能銷毀帳冊、轉移金流,於是聲請羈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裁定收押,但並未加上禁見。
法院決定
張先生的律師立刻提出抗告,理由是主要帳冊及金流資料已經由檢方扣押,毀滅證據的可能性已不存在。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繼續羈押已無必要,最後改裁「具保停止羈押」,張先生繳納 50 萬元保證金並交付護照,改為交保候傳。
啟示與重點
羈押並非一關到底,只要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羈押原因消失,就有機會改採交保。
律師在抗告中扮演關鍵角色,透過論證和文件準備,能有效爭取自由。
案例二:李先生-家庭暴力案件:預防性羈押改為限制住居
案情概要
李先生因涉嫌對配偶施暴,被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聲請「預防性羈押」,理由是擔心他出獄後可能再度傷害被害人。法院初步裁定羈押並禁見,以確保安全。
法院決定
李先生透過律師提出抗告,主張可改採替代措施:由姐姐出面責付、定期到警局報到、交付護照,並限制住居不得接近被害人住所。上級法院審理後認為此方案足以保障被害人安全,因此撤銷羈押,改為責付與限制住居。
啟示與重點
預防性羈押主要是基於「防止再犯」考量,但若能提出具體替代方案,仍可避免被長期收押。
在家庭暴力、性侵等敏感案件中,法院通常會特別重視被害人的安全,因此替代措施必須具體且可執行。

被羈押的話可以交保嗎?
會有不少當事人詢問辯護人,被羈押能不能交保,答案是辯護人是可以聲請交保的,至於能不能成功交保,法院/法官會有一系列的評估。
那在討論能不能交保之前,我們需要先認識一下交保?
什麼是交保?
「交保」,法律上的正式名稱叫做具保。它是一種「羈押的替代手段」,意思是:即使被告符合羈押要件,也不一定要被關在看守所,只要繳交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就能先行獲得自由,等待後續偵查與審判。
交保的目的
法院要求交保,不是為了懲罰,而是希望透過「金錢保證」來確保:
1.被告會依時出庭,配合法院或檢方傳喚。
2.不會藉機逃亡或妨害訴訟程序。
法院怎麼決定要不要讓你交保?
依第 116 條:法院如果認為只要透過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就能確保被告不逃亡、不湮滅證據,就應裁定停止羈押。
依第 111 條:具保可以繳交保證金或提出保證書,法院並得加上限制住居。
依第 116-2 條:法院還能視情況要求被告遵守「附帶義務」,例如:定期報到、不得接近被害人、不得離境、交付護照、甚至佩戴電子監控設備。
什麼情況下容易獲准交保?
1. 犯罪嫌疑輕微或刑度不高
2. 沒有逃亡或滅證風險
3. 願意提出充分的擔保
4. 身體或特殊人道狀況
5. 願意接受附帶條件
羈押交保怎麼聲請?
誰可以是聲請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被告本人、被告的辯護律師或輔佐人
都可以「隨時」向法院提出具保聲請。偵查中,檢察官也可以主動聲請法院命被告交保。
可以用什麼方式聲請:
提出聲請書:由律師或被告提出,說明沒有逃亡或滅證之虞,並具體提出交保方案。
檢察官意見:在偵查階段,法院通常會徵詢檢察官意見,再作裁定。
法院裁定:法院審酌後,若認為具保足以替代羈押,就會裁定停止羈押,准予交保。
需要準備什麼?
保證金:由法院裁定金額,通常依被告經濟狀況、案件性質、逃亡風險等決定。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替代條件:法院也可能加上限制,例如交付護照、不得接觸被害人、定期報到。
交保後的責任
必須遵守法院規定(如定期報到、不得聯絡證人)。
若違反規定,法院可沒收保證金,並再次收押。

有哪些特殊情況可以拒絕羈押?
很多人聽到「檢察官聲請羈押」時,直覺反應就是被告一定會被關起來。事實上並不是如此。羈押是對人身自由影響最大的手段,必須符合嚴格要件,法院也會仔細審查是否真的有必要。一旦不符合法律要件,法院就會拒絕羈押。
1. 犯罪嫌疑不足
2. 沒有逃亡、滅證或串供的危險
3. 可以用替代措施取代羈押
4.涉及的罪名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
5.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或產後未滿兩個月
6.罹患嚴重疾病,若不保外治療就難以痊癒
除了「沒有犯罪嫌疑」或「沒有逃亡、滅證風險」這些基本理由之外,法律也設計了許多特別保障:孕產、疾病、輕罪、羈押期間屆滿、原因消滅,甚至可以加上附帶條件取代收押。這些都是法院拒絕羈押的重要情況。
羈押常見誤解與澄清
誤解一:羈押禁見 ≠ 定罪
誤解:大眾常以為「法院裁定羈押、還加上禁見」,就等於認定被告有罪。
澄清:羈押與禁見只是刑事訴訟的強制處分,目的在於防止逃亡、滅證或串供,確保訴訟能順利進行。依憲法與刑事訴訟法,被告仍享有無罪推定,在判決確定前不得視為有罪。
誤解二:律師接見是完全自由的
誤解:很多人以為,就算被羈押,律師也能隨時自由會見。
澄清:雖然《刑事訴訟法》保障律師接見權,但若法院裁定禁見,會限制會見的方式、時間,甚至可能全程監視。不過,法院仍必須確保被告能行使辯護權,不得完全剝奪律師接見。
誤解三:只要檢察官聲請羈押,就一定會被收押
誤解:民眾常認為檢方一聲請,法院就會收押。
澄清:是否羈押要由法院裁定,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1條。若證據不足、沒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或能以交保、責付、限制住居取代,法院會拒絕羈押。
誤解四:被羈押就代表已經「判有罪」
誤解:有人以為「被收押」就是法院已經做出有罪判決。
澄清:羈押只是強制處分,目的是確保訴訟進行,並不代表判決。依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即使被羈押,法律上仍屬「未確定有罪」。
誤解五:有錢就一定能交保出來
誤解:社會上常有人覺得「只要有錢就能交保」。
澄清:交保不是單純用錢解決,法院會評估逃亡、滅證、再犯風險。若認為風險過高,就算被告願意繳大筆保證金,也可能被拒絕。
誤解六:羈押期間可以無限延長
誤解:有人以為羈押開始後,就能一直被關下去。
澄清:法律嚴格規範羈押期限。偵查中不得逾兩個月、審判中不得逾三個月,延長次數有限制。若期限屆滿未延長,法院必須釋放被告。
誤解七:羈押就是與外界完全斷絕聯繫
誤解:許多人認為被羈押就完全不能接觸外界。
澄清:原則上,被告仍可接見律師、家屬並通信。但若檢方認為有串供或滅證之虞,法院可以裁定禁止接見或通信(俗稱「禁見」)。即便如此,律師的接見權仍須保留,不能剝奪辯護權。
結語與專業建議
羈押與禁見,雖然在法律上只是訴訟中的一項強制處分,但對被告和家屬來說,卻往往帶來極大的心理壓力與生活衝擊。很多人誤以為「被羈押就等於有罪」,或覺得「一旦被關就沒有辦法出來」,其實這些都是常見的誤解。法律同時設計了許多救濟機制,例如羈押抗告、具保(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法院依法必須准予交保。
律師專業建議
羈押是例外、而不是常態。司法機關在審查羈押時,必須遵循比例原則,優先考慮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措施。若真的被裁定羈押,被告與家屬不應覺得毫無出路,而是要積極透過律師尋求救濟,保障自身的人身自由與訴訟權益。
其他推薦法律知識了解:
- 立遺囑時千萬不要亂寫,小心沒有法律效力!這幾個小細節你一定要注意
- LINE被盜用怎麼辦?我會有法律責任嗎?報案流程與解決方法一次看
- 如何獲得醫療疏失賠償?從醫療疏失案例看處理方式
- 【遺產繼承分配】繼承遺產關鍵有哪些?身為家人一定能繼承?
- 別讓一句話惹上官司!妨害名譽罪避雷指南:掌握法律定義與維權技巧